(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12月10日訊)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此前被控違反《蘋果日報》大樓租用契約,遭裁定欺詐罪,法院12月10日宣判黎智英監禁5年9個月,黃偉強監禁21個月。另判黎智英罰款港幣200萬,若未在3個月內繳交,則必須加長刑期1年。此外,黎智英也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令,8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層。
黎智英和黃偉強被控隱瞞科技園公司,讓主要是黎智英及其家人處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日報》大樓,違反了租用契約。據報,黎智英被指控在1998至2020年間,將壹傳媒辦公空間轉租給旗下子公司力高顧問,以從事秘書相關業務,未正式向簽訂租約的香港科技園公司(HKSTP)申請牌照。
調查文件顯示,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在1999年與科技園公司簽訂租契,列明土地用途只限於出版、印刷報紙雜誌。但力高公司早在1998年就在蘋果大樓營運,並將該地點做為註册地址。
今年十月底,黎智英因此案被香港國安法官裁定2項欺詐罪成立,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也因涉入其中,遭裁定1項欺詐罪成立。
此案今天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Stanley Chan)宣佈判決時指出,黎智英利用媒體機構保護傘行事,使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作突擊巡查。法官還提到,另一名被告黃偉強雖未獲得個人利益,只是按照上層指示行事,但其行為可說是「助紂為虐」。
引述陳廣池的話寫道,不難看到黎智英以他的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著一個規模不小的工商業集團,但這並不表示當有事發生後,被告可以抽身而退,以事務繁忙的說詞一概撇清自己的責任。
在考慮了一系列因素後,陳廣池認為黎智英2項罪名以6年為量刑起點,基於當事人承認了檢方的大部分案情,酌情減刑3個月,至5年9個月。法官在判刑後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身為傳媒大亨並不代表不會犯法,此次裁定亦非攻擊新聞自由。法官還稱,本案僅為一件簡單的欺詐案,不應被扣上任何政治帽子。
前壹傳媒首席營運長周達權原為共同被告,近期與控方達成協議,以證人身份協助起訴黎智英及黃偉強,換取其刑事責任的豁免權。法院將他的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待黎智英國安法案件審結後再提訊,周達權到時亦會在黎智英國安法案件中擔任證人。
今年75歲、批判中國政府不遺餘力的黎智英自2020年12月以來一直身陷囹圄,並因未經授權的集會遊行,於2021年12月被判共20個月監禁。他曾是《蘋果日報》母公司壹傳媒的負責人,該公司在2021年6月被警方搜查後關閉。
黎智英另一項受到矚目、被控違反國安法之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案件審判,由於必須等候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是否允許外國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釋法結果,因此延至12月13日再審。
自2020年《國安法》出台以來,該法一直被香港的親北京官員用來壓制不同意見。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的統計數據,香港的新聞自由在過去20年裡不斷惡化,其新聞自由的全球排名從2002年的第18位下降到2022年的第148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