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92天聆訊中,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表證被法庭裁定成立。有國安法指定法官認為,即使黎智英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沒有呼籲外國制裁中港政府,但指制裁有幫助亦屬「請求」制裁;三名指定法官於今(25日)早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的表面證據成立,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屆時,否認控罪的黎智英擬出庭答辯,又會傳召社交平台Signal的專家作證,意味案件最快要在年底才會有裁決。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7月25日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被告三罪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表示被告黎智英選擇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
辯方表示,預計需時5日主問被告,法官就認為,盤問時間可能是主問的一倍,令法庭要為辯方案情預留多3至4星期。另外辯方亦會有一名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提供意見的專家證人。
「黎智英案」昨日是高等法院借用較大的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的第91天聆訊,針對「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陳詞時強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而《蘋果日報》作為一份報章,就是要刊登不同光譜人士的不同看法,並以「第四權」的身份,對政府作出監察或批評,控方指黎智英以《蘋果》為平台進行串謀,「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指控」。
彭耀鴻續稱,黎和《蘋果》的作為是矯正政府的錯誤及缺點,是公正評論,屬煽動罪條文的豁免範圍。根據條文,任何作為丶言論或刊物不會單單因為要矯正港府和憲制錯誤丶缺點,或為消除港人之間的惡感丶敵意而入罪,而這正正是報章所做的事。他又說,公正評論權是言論自由當中最重要的元素,法庭審案時,應採取較寬鬆的演繹,讓報紙充分發揮關注公共利益的權利。
另外,辯方又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中的「串謀」作出抗辯,指「串謀」須證明干犯違法行為有協議的存在,但黎智英等人在《國安法》前達成的,是合法協議,不屬串謀;在《國安法》生效後,合法行為變成違法,最初協議已如民事合約般自動失效,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黎等人有達成違法的新協議。
不過,法官李運騰認為,即使《國安法》生效令某些協議行為違法,並不意味之前訂下的協議失效。而控方亦指出,案件的協議沒有因為《國安法》生效而自動失效,而「從犯證人」的供詞丶黎訪談節目及專欄文章等,均是黎在《國安法》後仍參與協議的證據。
辯方則認為,《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再沒有在直播節目中請求制裁,只是談及制裁,包括制裁對世界的影響,與請求制裁有明顯分別,不足以構成串謀協議。惟法官杜麗冰質疑,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才算犯法,強調製裁有幫助,同樣可視為「請求」有關方面制裁。
到了今早,三位法官裁定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的所有指控,表面證據均告成立,並把案件押後續審,以便各方商議排期。
案情指,被告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與多名同列為被告的《蘋果》時任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翌年6月24日,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丶組織丶人員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第二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指被告黎智英與陳梓華丶李宇軒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翌年2月15日串謀請求外國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