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香港1月16日訊)法律年度開啟禮相隔兩年重回香港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愛丁堡廣場檢閱警察儀仗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對人大常委就國安法釋法表示尊重,又指國安層面問題不應由司法機構判斷,只能在被授權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盡力做,大前提是要有公平審訊。
張舉能在典禮後見記者,首度親身回應人大釋法,被問到會否影響司法獨立,他指法官現時能獨立地判案,但國安層面的問題不應由司法機構判斷,法庭只能處理在管轄權範圍內的情況。
張舉能:「這些範疇從來都是一個政府或國家層面需要考慮的東西。被授權的司法管轄權的範圍,我們盡力、盡多全力的去行使我們的司法管轄權,但不屬於我們權力的、或沒有被授權的司法管轄權的情況或是問題,屬於憲法性文件或對法庭有約束力的法律下,其他人士或者組織或者機構它要行使它的權利,這不是司法機構有的管轄權來的。」
張舉能指不應誇大法院制定法律的角色,法院的職能不是制定公共政策或作出政治決定,法庭的判決有時無可避免地產生政治影響,但不意味法庭是做政治決定。
對於應否「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他認為是立法問題,司法機構不應參與。
張舉能:「法律執業者條例是否需要修訂、修訂的條款應怎樣,這個從來是政府和立法機關需要處理的題目,大前提是是否有公平審訊。這些海外律師來,很多時說幫助法庭發展普通法、是好的,這是絕對肯定,香港從來都有這麼做,但底線大家不要看漏,沒人說如果沒海外律師來,某一方面就得不到公平審訊。」
張舉能指,將成立由資深法官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探討現場直播選定的司法程序,並考慮制定時間表,規定所有有法律代表的訴訟人必須以電子形式訴訟。
林定國稱人大常委釋法是釐清條文 非賦予任何人新權力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表示,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以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有人認為,人大解釋擴大了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的權力,損害了司法機構獨立的審判權,甚至令行政長官及國安委凌駕於法律之上。他指出,這些完全是錯誤的無稽之談,人大解釋顧名思義是釐清有關條文的原意和目的,而並非賦予任何人新的權力。
林定國表示,人大常委會所解釋的《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完全符合既有的普通法原則,即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由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構作出最終決定。
他說,作為特區行政機關的香港特區政府,不僅嚴格遵守《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要求,不干涉司法機構,還積極採取行動維護司法機構。近期政府就發表新聞公報,強烈反對個別外國政府就一宗欺詐案件的判決和量刑所作出的不實指控。
另一個例子是,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以及司法公正的守護者,對違反禁止針對法官及其家人起底行為的禁制令人士,提起藐視法庭的訴訟程序。
林定國承諾政府將會竭盡所能維護司法機構,令其得以獨立行使憲制權力、履行憲制責任,不受任何干涉。
他重申行政長官並不行使任何審判權,強調香港普通法制度最獨特的優勢是堅韌性,會用卓越的實力向抱有懷疑或感到悲觀的人證明他們是何等錯誤。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則認為釋法界定了行政長官及國安委的權力,希望兩者慎用。
杜淦堃:「我促請及期望行政長官及國安委以慎重及克制的態度行使權力,我們希望促請行政長官及委員會尊重被告在審判期間的憲法權利。」
至於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則指,釋法對於在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制度而言是一個嶄新的概念,一些不熟悉此概念的人或會引起困惑。
陳澤銘:「(釋法)就《國安法》的現行條文提供了程序指引,而相關案件的裁決將根據事實以及呈堂證據,完全保留予司法範疇之內。 」
他又提到,司法人員是司法獨立的堅定捍衛者,近年有人試圖把一些法院的工作政治化,對作為法治核心價值的司法獨立的觀感構成挑戰,感謝所有司法人員努力維持一個強大、獨立和備受國際尊重的司法機構。
以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日(一月十六日)在二○二三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發表的演辭全文(中文譯本):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我很高興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經過新冠病毒病疫情影響後,事隔兩年能再次在大會堂舉行。這項一年一度的重要典禮讓公眾聚焦法治與司法工作,以及司法機構在當中的關鍵角色。司法機構在我們社會肩負的角色,正是我今天演辭的主題,此外我亦會概述兩項新的措施。
公眾充分理解司法機構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之下肩負的角色,至為重要。誠如習近平主席早前明確指出,該制度將跨越二○四七年,維持不變。社會對司法機構的角色有正確的了解,才能夠在適當的基礎上監察和審視司法工作,並對法庭的裁決提出有意義的評論或意見,以及作出有助我們改進工作的具建設性建議。這一切均有助增強公眾對法院和司法制度的信心,從而強化對法治的信念。相反,對司法機構肩負的角色存有不準確、不完整甚或錯謬的理解,往往會導致對法庭的判決有錯誤或不恰當的批評,甚或是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對司法職能的誤解,有時或會使人對法庭抱有不能亦不應予以滿足的不切實際期望。這不利維持公眾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亦無助於維護法治。
司法機構在我們社會上的主要職能是甚麼?我將從三方面闡述。
首先,司法機構的首要角色在於維護法治,以及嚴格依照法律執行司法工作。這是司法機構最重要的職能,法院必須妥善履行;而司法機構必須享有司法獨立、不偏不倚,以及行事具有成效,方能發揮這主要職能。在審理案件時,法庭的責任是根據庭上的證據詮釋及應用法律。不論與訟雙方是個人或企業,抑或與政府有關連;亦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性質,抑或是公法的爭議,法庭都必須一視同仁。在法律面前,眾人皆平等。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經證明有罪以前,均假定為無罪。每人皆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在此值得一提,是否訴諸法庭,以及甚麼案件訴諸法庭,並非法庭所能控制。這完全取決於爭議各方;而就刑事案件而言,則取決於檢控當局和執法機關,法庭並無選擇可言。案件一經提交法庭,法庭就必須嚴格依法處理。
法官執行司法工作時須摒除個人的觀點。他們的角色並非要重新制定他們須引用的法律。他們亦不能僅應用相關法律中他們所認同的部分。司法誓言規定法官必須忠誠引用法律,個人觀點和偏好並非考慮因素。因此,任何人若有充分理據,絕對可以批評法庭或法官錯誤引用法律。然而,純粹基於不喜歡或不同意法官所引用的法律而對法官作出批評,則實屬錯誤。稍後我將會闡釋,法官並不立法,而是按其司法誓言所規定依據法律斷案。
所以,法官對後者那類批評不予理會,繼續履行其職責,實屬理所應當。就這方面,在過去數年,我們的法官在處理一些備受公眾甚或國際注目的案件時,均發揮高度專業精神。他們不論是否《香港國安法》指定的法官,都依據席前的證據,盡其所能忠誠地引用相關法律判案,值堪特此予以充分肯定。
有些時候,一些對司法判決的意見只是反映了對審理案件的程序了解不足。法官透過將有關法律應用於在其席前提出的事實及證據執行司法工作。在訴訟中,例如論據的提出、舉證責任和標準,以至證據的可接納性等,均受確立已久的程序及證據規則所規範。這些程序和證據規定,與實質法律一樣,對法庭具有約束力。在我們的對訟式訴訟制度下,訴訟雙方就提出論據和證明的角色至為關鍵。明顯不過,爭辯論據的陳述或呈堂證據的質素對訴訟結果具重要的影響。一個明顯的例子是被告人因庭上的證據在證明其罪責方面出現合理疑點而獲判無罪。
對法庭裁決另一類常見的批評,源自批評者未能理解很多爭議涉及不同的權利或利益。公法案件中很多法律爭議,尤其是背後涉及社會、經濟或政治議題者,牽涉各種對立或互相角力的權利或利益。法庭作出裁決必須全面權衡這些權利及利益。法庭經權衡各項考慮因素後作出的判決結果,不一定令每個人甚或任何人滿意。別無原因,全是因為當中涉及不同持份者和不同利益。這並不代表法庭未有盡其職能,公平公正地執行司法工作。
以上亦帶出司法機構在社會肩負的第二個角色,即維護基本權利。維護基本權利是法院的職能。這是香港奉行法治的重要一環。在香港,基本權利載列於《基本法》第三章及獲《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段賦予憲制確認的《香港人權法案》。對於這些重大的基本權利,法院必須小心翼翼地加以捍衞。
對於基本權利,法庭固然應該而事實上亦給予寬鬆的詮釋,但大部分基本權利都並非絕對的權利──在顧及他人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基本權利可予以相稱的限制。
基本權利是香港每一個人平等享有的。在行使權利或請求我們的法院強制執行權利時,他人的相關基本權利同樣必須予以考慮和尊重。就此而言,一般所指的「公眾利益」可簡單理解為:社會其他人士或部分人士享有的基本或其他權利及利益的總和。正如上文所闡釋,當遇到牽涉對立或互相角力的權利及利益此等常有的情況,法庭必須權衡這些對立的權利及利益,從而作出最能落實這些權利及利益的決定。
另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法庭最終的職責是嚴格依照法律──包括所有對法庭具約束力的法律──執行司法工作。此外,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及審判權有其範圍。當基本權利受限於對法庭具約束力的法律,或受限於法庭不具司法管轄權予以覆核的法律時,法庭須依循有關法律,接納其司法管轄權方面的限制,並按此妥為執行司法工作。
法院肩負的第三個角色關乎其在普通法制度下制定法律的職能。根據我們的法律體制,法院,尤其是較高級別法院,不時會因應案件的具體情況制定法律。當出現未有任何具約束力的法律或判例涵蓋的新情況,法庭可在適當的情況下,藉着採納及引用相若判例,並據此類推,制定及擴展法律。再者,最高級別的法院亦不時會認為某個案例不再正確,有必要重新述明或更改有關的法律。普通法以這個方式,隨時間逐步發展,陳舊及過時的案例遂為更切合現今情況的新案例漸漸取代。
然而,我們不應誇大法院制定法律的角色。在大部分我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法庭的工作是詮釋及應用成文法律,或是引用適用於處理庭上爭議的具約束力案例。法庭因應情況所需,可給予成文法律與時並進或「更新」的詮釋,以涵蓋自有關法律最初訂定後發生的變化。但大前提是,相關詮釋須符合立法原意,同時不會強行扭曲法律條文文意。法庭斷不可以此作為立法機會,或換句話說,不可藉此彌補法律中被視為不足之處。這不是法院的職能,而是立法機關的職能。同樣,法院視為「活的文書」的《基本法》條文,亦可因應情況所需,獲賦予切合現時情況的涵義。然而,有見其憲法地位及重要性,法院在給予《基本法》作為「活的文書」的詮釋時,會格外審慎。
在概述了司法機構三大職能後,就甚麼不是司法機構的角色給予闡釋,或許同樣具啓發意義。首先,除了剛才提及,法院在發展普通法時所擔當的一個有限的制定法律角色外,立法並非法院的角色和職能;更確切地說,法院的責任是應用法律。尤其是香港的成文法律是由立法機關或其他獲轉授立法權力的團體或人士訂立,而適用於香港的國家法律,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頒布。法院並不訂立成文法,而事實上亦完全不參與成文法的立法過程。法院的角色是忠實地應用法律。
第二,法院的職能不是制定公共政策或作出政治決定。制定公共政策和作出政治決定,是政府管治香港的功能和職責的一部分。只有當某項政策或決定在法庭訴訟中被質疑是否符合《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或在公法下是否合法或合理,法庭才需扮演其角色。法庭在所有這類訴訟中總是聚焦於政策或決定的合憲性或合法性,而非它是否可取或其利弊之處。誠然,法庭的判決有時無可避免地會產生政治影響,但這並不意味法庭在裁斷爭議時所作的是政治決定,或以政治而非法律作判決,更不代表法庭在政治上介入制定或廢除任何政府政策的事宜。
剛才我所提出的兩點是建基於一個更重大更基本的原則:就是法院必須尊重並且維護國家憲法底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簡而言之,司法機構是憲法底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架構的一部分,其角色在憲制架構下已有嚴格界定和規管。憲制上,《基本法》第二條具體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包括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九條同樣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以及指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為在香港行使獨立的司法權的機關。因此,《基本法》和香港其他相關法律已規定並界定了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法院有責任充分行使其司法管轄權,處理屬於法院管轄權範圍的案件。然而,同樣重要地,法院不能僭越《基本法》或是憲法賦予其他機關或團體的職能、權力或管轄權,或試圖行使未獲賦予的司法權。
這情況並非香港獨有。在其他有成文憲法的司法管轄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和定位完全取決於憲法的規定,憲法規管法院能做甚麼和不可能做甚麼。在一個沒有成文憲法而立法機關是至高無上的司法管轄區,法院不能質疑立法機關選擇頒布的法律內容,而其司法管轄權範圍最終亦是由立法機關所決定。
在結束這部分的發言時,我只想重申,我們的社會對司法機構的角色和職能有清晰準確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這最終有利於維持公眾對法院以及對香港所奉行的法治的信心。
至於司法機構的優化和更新方面,正如我剛才所說,司法機構必須保持為一個現代並與時俱進的司法機關。這也是維持公眾對法院信心的重要一面。過去兩年,我們在這方面的努力包括完善司法機構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的機制,發表新版的《法官行為指引》,訂下法官頒下判詞的時間表,推廣遙距聆訊以及加強我們的司法培訓和交流。家事法訴訟的程序改革已進入後期階段,而更多有關調解的措施也正在籌劃中。
除了此等措施,我亦在此簡述另外兩項我們正積極探討的措施。第一,是現場直播選定的司法程序。司法公開是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及維護法治的關鍵。在司法公開的原則下,除卻有正當理據的少數例外情況,司法程序應該在容許公眾旁聽下透明地進行。這既可保障出庭人士的權利,亦可教育市民大眾認識司法程序,從而減少出於不了解或是不準確的評論。隨着科技的發展,以及鑑於法庭座位數目有限和公共衞生的考慮,為進一步增加法庭程序的透明度及加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安排現場直播司法程序是順理成章的發展方向。儘管如此,妥善執行司法工作,始終是首要和凌駕性的考慮因素。並非所有司法程序都適合現場直播。刑事審訊,尤其是有陪審團參與或涉及易受傷害的證人的審訊,未必適合沒有設限的直播。另一方面,現場直播上訴程序,尤其是終審法院的聆訊,則有強大的支持理由。即使如此,仍必須深思慎慮一些合理的關注,包括直播內容可能被不當使用、法官或法律代表被「起底」等。
基於上述和其他方面的考慮,我決定在司法機構成立工作小組,由一名資深法官擔任主席,就現場直播法庭程序方面的指導原則及施行細節進行研究,以期若情況合理可行,於今年內至少就部分法庭程序或於某些法院級別推行現場直播。
第二項正在考慮的措施是關於我們的資訊科技策略計劃。我們自去年已分階段推出電子訴訟系統。目前這個新的電子訴訟系統是作為傳統紙本系統的替代選項。法律界和其他人士對採用此新訴訟平台的初期反響較慢,這是可以理解的。司法機構當然會繼續提供支援服務和加強推廣,以提高使用率。然而,公眾絕對有權期望在法院運作中更快、更廣泛地應用科技。我認為現在是合適時間為推動邁向電子訴訟的目標跨出更大一步。我無意淡化轉變帶來的短期不便和所需的文化改變,但我強烈促請法律界積極考慮轉用電子訴訟系統。為達致以電子平台成為主要訴訟系統的最終目標,我們正考慮訂定目標時間表,例如以新系統有關部分推出後三至五年為期,規定所有有法律代表的訴訟人,除非在特定的情況下另有豁免,否則必須以電子形式進行訴訟。我們當然會全面諮詢法律界及其他持份者,並會確保市民向法院尋求公義的權利受到保障。我們的法官和支援人員亦會獲得足夠支援和培訓以便適應有關發展。我深信在現今的數碼年代,這是實現訴訟模式現代化的重要策略方向。畢竟,現代化的司法機關除了必須享有司法獨立、不偏不倚,還要具效率及效益。這是我們的目標和抱負,我們會一直秉持。
最後,我謹祝願各位與家人在二○二三年身體健康,喜樂滿懷。農曆新年將至,我祈願在座各位春節幸福。多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