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問)梁濤:孟子的人權思想如何與世界對話?

中新社北京11月30日電 題:孟子的人權思想如何與世界對話?
——專訪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梁濤
中新社記者 徐皇冠

人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誌,人權理念則孕育發生於具體文明之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有著豐富的人權話語,以溯源追流、返本開新為旨,“中華典籍中的人權理念”國際學術研討會日前在湖南大學岳麓書院舉行。

孟子作為中國儒家的重要代表,其思想成為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理解孟子思想中的人權觀念?傳統文化中的人權觀念有何種時代價值?怎樣推動中國人權思想與世界對話?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梁濤近日就此接受中新社“東西問”專訪。

現將訪談實錄摘要如下:

 

中新社記者:您為何關注到孟子的人權思想這一主題?

梁濤:2006年,我前往哈佛燕京學社做訪問學者。當時我便思考對於孟子、儒家來說,如果要完成現代轉化,需要補充、借鑒些什麼。我認為應該是權利。

我注意到,美國的學者非常關注儒學與人權的研究,狄百瑞教授和杜維明教授,就曾合編過一本書,叫《儒教與人權》(Confucianism and Human Rights)。美國的雜誌、期刊上,也有很多討論儒學與人權的文章。美國學者不祗是討論儒學和人權的關係,也討論各個文明與人權的關係,例如伊斯蘭教、猶太教、基督教與人權的關係。

我在哈佛時一邊做學術研究,一邊搜集儒學與人權的研究成果。回到國內後,翻譯、出版了《美德與權利:跨文化視域下的儒學與人權》。這本書中主要收錄了西方學者關於儒學和人權的討論,也包括研究孟子與人權的文章。對我而言,主要是想通過引進人權概念來激活儒學,也就是實現儒學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中新社記者:孟子的人權思想,總體上呈現什麼特點?其中的典型理念和價值,可否舉例談談?

梁濤:孟子的人權思想,來自中國古代民本思想傳統,其經典表達就是“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下》)。孟子認為,與社稷和君主相比,人民才是最為重要、最為珍貴的。換作人權的語言,就是認為人民的生命權、財產權是最為珍貴、最為重要的,社稷、君主的設立都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權利。如果國君危及社稷,可以改立他人;如果按時祭祀,卻得不到神靈的保佑,可以改立土神、榖神。孟子的“民為貴”,不僅是道德宣言,也是對民眾基本權利的肯定,認為人民權利構成國家權力的基礎,人民的生命、財產是設立國家、君主的唯一理由與根據,君主應盡職盡責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與財產權,否則便不具有合法性。

當然,孟子“民為貴”所蘊含的基本人權主要指生命權、財產權,以及受教育權,而不包括政治參與權。在孟子看來,國家治理應由“勞心者”承擔,“勞力者”無權參與。民眾祗是國家的價值主體,而非政治主體。

孟子說的“勞心”“勞力”是就社會分工而言,前者指受過教育的腦力勞動者,後者指未受過教育的體力勞動者。孟子主張應由受過教育的君子、士人管理國家事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時孟子主張民眾享有受教育的權利,認為“人皆可以為堯舜”(《孟子·告子下》),故“勞心”“勞力”的區分不是絕對的,祗要努力為學,普通人一樣可以提昇自己的身份,獲得管理國家事務的資格。故孟子的權利思想可以概括為:主權在民,治權在賢。

我們對孟子的人權思想,要歷史性地去看待,它是在那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提出來的,這裡面涉及民主和民本之間的區別。我們一般把民主概括為“Of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以及“By the people”,即民有、民享、民治。在孟子思想中有“Of the people”和“For the people”,即民有、民享,但是孟子並不主張“By the people”,即民治。但由於孟子主張每個人都擁有接受教育的權利,通過後天的努力,當人們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識,成為一名“勞心者”或士的時候,就能够獲得相應的政治權利,參與國家的治理。

 

中新社記者:您認為這些理念和當代人權相通嗎?應怎樣推進其中的時代范式轉換?

梁濤:我認為孟子的人權理念與當代人權是相通的,但也需要進行現代轉換。當代人權理論認為,每一個公民都有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孟子提出每個人都有天賦予的爵位,即天爵。天爵是指“仁義忠信,樂善不倦”,是一種德性和尊嚴,孟子主張德性上人人平等,尊嚴上人人平等,但並沒有提出在法律上、權利上的人人平等。

但是,德性、尊嚴上的平等,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精神上是相通的,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故孟子的天爵可以為當代人權觀念提供道德根據,而儒家包括孟子思想中所蘊含人權因素的發展,也應當吸收當代人權觀念,發展出既有民族文化特點,又具有時代精神的人權思想體系。

 

中新社記者:中國傳統文化中豐富的人權思想,在今天應如何向世界闡發,實現互鑒?

梁濤:人權學者薩姆納·突維斯指出,論證人權的正當性,一是要說明不同文化傳統的人權價值共識對於人類的重要意義,二是要強調每一個傳統都可以通過將人權的具體內容與其獨特的哲學、宗教、道德觀念協調,證明自己對人權共識的參與和分享,而不必另外創造出一套人權範疇(《儒學與人權:一個建設性架構》)。

關於中國傳統文化中人權思想的發展與互鑒,我認為,一方面要接受當代世界的人權共識,即《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基本內容;另一方面,要利用中國自己的文化傳統,對人權做出哲學上的論證和說明,讓人權的思想和中華傳統文化中的理念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具有鮮明民族特色的當代中國人權觀念。在這一過程中,通過引進人權觀念,實際是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這種結合是一舉兩得的。

我們也有理由相信,在吸收當代國際人權成果的同時,將其與傳統道德觀念相結合,在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下,用人權激活儒學,用儒學為人權夯實內在道德根基,發展出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當代人權思想體系將有極大可能。(完)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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