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對移居內地長者的稅務及福利政策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4月16日訊)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俊碩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屬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臨時居民的人士才可將其入息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從而獲得基本個人免稅額及其他相關的稅務優惠(個人稅務優惠)。然而,有意見認為,有關稅務政策令部分移居內地退休,並只依靠其在港出租物業租金維生的長者,無法獲得個人稅務優惠,在某程度上與政府提倡長者到內地安老的政策方向有所偏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稅務局有否接獲移居內地並依靠在港出租物業租金維生的退休長者,因未能獲得個人稅務優惠而查詢或求助的個案;如有,該等個案的宗數,以及該等個案涉及的最高及平均課稅金額為何;

(二)當局會否考慮,為除了在港物業租金收入外並無其他收入且已移居內地的長者,提供物業稅寬減措施;及

(三)當局會否全面檢視長者的稅務及現金福利政策,在防止濫用的前提下,讓選擇移居內地安老的長者,能享有與留港退休長者基本上同樣的稅務及現金福利政策,以避免出現稅務政策與提倡長者到內地安老政策方向有所偏離的情況,並有助推動長者移居到內地安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一直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包括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與此同時,《稅務條例》亦設有若干免稅額、扣除項目及稅務寬減的安排。因應它們設立的政策目標和實施時可能被濫用的風險,因而設有不同的申索資格,當中包括對納稅人的地域限制。

個人入息課稅是《稅務條例》下一項稅務寬減安排,讓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的東主或合夥人,以及出租物業以賺取租金的業主可申索薪俸稅下的扣除項目,並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計算稅款,從而減低他們的稅款。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其中一個條件是他必須是「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臨時居民」。「通常居住於香港」是指個人為明確目的(例如教育、業務、就業或家庭等),自願選擇並持續居於香港。「臨時居民」則指個人在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內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超過300天。

就黃俊碩議員的各項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稅務局每年透過電話、電郵、郵件及櫃位服務等不同渠道處理大量納稅人就稅務評估、稅項扣除和免稅額等事宜的查詢,並沒有就查詢個案的類別作分類紀錄。

(二)及(三)在個人入息課稅中加入「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臨時居民」的條件,符合香港以地域來源徵稅的原則。若放寬這些條件,以涵蓋移居內地及除了在香港物業租金收入外並無其他收入的長者,將令稅務局難以核實有關人士在內地的居住及收入資料,因此無法確定他們是否符合資格,容易令這寬減措施被濫用。基於同樣理由,政府沒有計劃為這些長者提供物業稅寬減。

政府為香港長者而設的所有現金援助計劃均有可攜安排,適用於廣東省及福建省,方便長者在當地養老。相關安排涵蓋為70歲或以上香港長者而設的高齡津貼;為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的香港長者而設的長者生活津貼;以及為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香港長者提供現金援助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

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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