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賈林子寧
摘 要:短視頻著作權糾紛案件在近幾年呈現爆炸式增長趨勢,短視頻是否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侵權的認定、短視頻傳播平臺的責任認定等問題隨之而來。《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不夠清晰、司法實踐中“避風港”原則有被濫用之困境也由此展現。短視頻的著作權保護的完善需要明晰“合理使用”的界限,並對“避風港”原則進行重塑以加強平臺的監管義務。
關鍵字:短視頻;著作權保護;合理使用;避風港原則
騰訊訴抖音《雲南蟲穀》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一審判決因刷新全國法院網路影視版權案件賠償記錄為大眾所熟知。2021年8月《雲南蟲穀》在騰訊視頻獨播之後,抖音出現了大量用戶上傳的有關該劇的剪輯片段,騰訊公司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抖音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刪除、過濾、攔截相關視頻,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原告獲賠3200萬元。
短視頻因短小精悍、內容豐富,門檻低,創作簡單,傳播迅速,互動性強等優勢在眾多媒體中脫穎而出。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發佈的第49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12月,短視頻用戶規模高達9.34億,占線民整體的90.5%。短視頻侵權案件層出不窮,但短視頻構成對原作侵權的認定標準亟待厘清。短視頻侵權案件的爭議焦點一般圍繞兩方面,一是短視頻創作者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二是短視頻平臺是否需要擔責。
一、短視頻侵權的認定問題
(一)如何認定“合理使用”問題
“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不需要支付報酬即可使用作者作品的權利。202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3種類型,在這些類型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並且,第24條增加了兜底性條款,突破了我國“合理使用”的封閉式立法,回應了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背景下,對短視頻等新事物進行合理使用判斷的需求。同時,兩個“不得”也對合理使用的情形進行了限制。
短視頻通過對當紅影視劇片段的剪輯、複製,配上畫外音,從而起到吸引觀看者的作用。如果要對涉案短視頻認定為“合理使用”,必須在第24條中找到對應類型。第24條所列舉的第3到第8種嚴格限制了主體範圍,第9到第12種明確規定了具體的行為類型,因此只能在第1種或第2種中來尋找依據。
第24條第1款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應理解為非以營利為目的,對作品的使用應僅限於個人,不為大眾所知曉。短視頻顯然難以符合,其往往以賺取流量目的,且會在互聯網上進行大範圍地傳播。第24條第2款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規範了引用目的、引用適量兩方面。其中的“適當引用”確實可以為短視頻製作者剪輯、複製影視作品片段提供依據,但何為“適當”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實務判決也大多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避風港”原則適用的現實困境
“避風港”原則的本意是為了平衡平臺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但也逐漸成為平臺推脫責任的重要方式。《雲南蟲穀》案中,被告微播視界主張因原告未提供原片,被告不能從短視頻中識別與涉案影視作品相對應的內容,短視頻中應用或出現影視作品的內容可能存在用戶的二次創作和合理使用,被告已經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不應與短視頻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即以“避風港”原則作為依據主張免責。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第3款,“通知–刪除”規則只適用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也不應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情形。根據查明的事實,《雲南蟲穀》案涉案作品在多家第三方媒體統計數據中排名均名列前茅。2021年8月28日至30日,在《雲南蟲穀》開播前案外人北京中視瑞德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微播視界發送3次預警函,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防止侵權發生。之後至2022年3月16日期間,更是發送侵權通知函件108次,微播視界在收到通知後,不僅應當知道通知所附侵權鏈接的內容侵權,且在事後大量進行侵權投訴的情況下,微播視界作為“抖音”軟體的管理運營者,顯然對平臺中的存在大量侵權事實已經充分知悉,但其並沒有採取刪除、阻止發佈行為,沒有盡到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所以法院認定,微播視界對於涉案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發生不僅應當知悉,而且也是實際知悉,構成侵權行為。可見,“避風港”原則已經在短視頻著作權的保護中成為爭議焦點。
二、短視頻侵權的處理對策
(一)明晰何為“合理使用”
將“合理使用”與“著作權侵權”明確區分開,不僅有利於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於促進短視頻的發展具有很大的幫助。尤其是對於經過二次加工的短視頻來說,許多創作者為了吸引流量,不顧是否合法,直接將影視劇中扣人心弦的片段加以利用,配以三言兩語的解說,從而使欣賞片段成為觀賞者觀看的主要目的,至於創作者說了什麼顯得無關緊要,顯然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因此,必須儘快區分二者的界限。
首先,“合理使用”的短視頻要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即對短視頻構成轉化性使用。轉化性使用的理論提出者勒瓦爾法官認為在使用原作品時必須增添新的表達、新的美學內容,從而使作品呈現出新的價值和理念,而非單純地展示原作品本身的美感,因此,短視頻創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時絕對不能採用大片段式直接搬運的形式,而是應當根據介紹、評論或說明的需要,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片段或者是畫面,融入自己個性化的解讀,且應當將後者作為其作品的主旋律。由此,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促進和鼓勵優秀文化繁榮的立法目的。
其次,對於不構成轉化性使用的二次創作的短視頻,還需要通過創作目的、引用篇幅、創作內容等方面加以考量。第一,出於商業目的的使用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出於商業利益的結合使用本就不再著作權法立法目的範圍之內,應予以排除。第二,合理使用不能侵犯原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在資訊傳播碎片化時代,如若二次創作短視頻已經滿足了大眾對原作品的觀看需求,無疑會削減原作品的消費人群。二次創作短視頻對原作品的替代性,無法滿足“合理”之要求。第三,引用篇幅的適當性。此前已經提到過,如果只是將電影或電視劇中的關鍵情節進行簡單拼接,再加入簡短的評論,僅僅是對原作品的介紹,甚至起到了代替原作品的效果,那麼就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行列。只有在原作品的畫面不應成為新作品的實質或主體內容,而只能是起到配合介紹、評論的輔助性作用,在觀看者看完短視頻後仍會對原作品產生極大地興趣時才應符合“適當引用”情形。
(二)重塑“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體現了法律的比例原則,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同時兼顧和平衡網路服務平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權益。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忽視了平臺在日常管控中的注意義務,在《雲南蟲穀》案的裁判文書中也提到,“通知一刪除”等通行規則的存在,恰是考慮到內容平臺方並非全知全能,而內容創作者進行創作的具體形式和展現內容則層出不窮,故對平臺責任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合理豁免。但是,這並不代表平臺不應、不需、不能對重點內容進行更多關注,並對重點內容採取區分性的審核策略和推薦演算法。對於佔據“熱榜”前列的熱播影視劇,平臺方恰恰更應該有所作為。本文認為,應該在堅持“通知–刪除”規則價值基礎上,根據網路平臺的特點,加強建立“通知–刪除”規則在權利人和網路平臺之間的承接,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確立平臺注意義務的合理邊界。
因此,重塑“避風港”原則的第一步便是要提高平臺的監管義務。第一,平臺不僅要完善事後的投訴通道,同時要加強檢查作品重複率、打擊作品運營中的違法行為等事前義務。第二,給予多次惡意侵權封號等處理。許多侵權短視頻的創作者通常來自某些特定用戶,對於這些頻繁侵權的用戶平臺應當實施永久封號、提示其他用戶、加大監視等措施。第三,運用其他技術輔以技術措施。近年來,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已經逐漸完善,平臺可以引進區塊鏈、人工智慧等先進的監測手段,及時打擊侵權短視頻,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結語
短視頻的出現不僅促進了資訊交互,也揭示了《著作權法》和《民法典》的需要完善和細化之處,“避風港”原則的理解與適用也應與時俱進。一味增加平臺的義務並非解決之道,平臺在優秀文化傳播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視。平衡好短視頻平臺、著作權人以及產業發展之間的關係,才是短視頻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
作者簡介:賈林子寧 西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