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香港口號構成煽動罪 譚得志煽動文字案上訴遭駁回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3月7日訊)香港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2020年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立,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不服定罪和判刑,早前提出上訴,並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今天頒下判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必要元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一裁決恐影響立場新聞等案件。

此案是香港主權移交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譚得志一方的論點是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以符合普通法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律政司則聲稱「非暴力行為可以危害國家安全」,政府有需要維護國家安全。

譚得志一方並向法庭呈交一宗英國樞密院案例。該案例是Satnarayan Maharaj案,涉及一名大英國協成員國印度教領袖批評政府,被警方根據煽動條例進屋搜索。他以司法覆核挑戰搜查令,上訴至樞密院。

英國樞密院去年10月裁定煽動罪「隱含的必要條件」,是被告本身必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

香港上訴庭今天就譚得志的案件作出判決,駁回譚得志的上訴。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出,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案發時譚得志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在立場新聞案中,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原定去年11月裁決。法官先前表示,上述英國樞密院的案例具說服力,加上譚得志的案件牽涉相同爭議,將立場新聞案的裁決延後至譚得志案裁決的30天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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