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判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

已經退出人民力量的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其中11項罪名成立。法官陳廣池裁決稱,被告咒駡警員又呼籲不要理會國安法等是激化對抗情緒,偏離言論自由,被告繼續還柙等候月底判刑。

48歲「快必」譚得志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應訊,他被控14項罪名,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控罪指,譚得志前年1月至7月多次在各區街站高叫或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 手持印有「推翻港共政權」字眼的紙張及以言語咒罵警員。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裁決稱,法例對「煽動」的定義並非過分廣泛,而是要維持足夠彈性讓法例隨社會變遷與時進,而「光時」口號明顯帶有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意思,由於香港特區政府由中央授權,被告打擊特區政府亦即打擊中央。

陳廣池又指被告在多個街站或集會中高叫這個口號,帶領與會者叫喊辱罵和詛咒警員,意圖引起憎恨、鼓勵他人對抗及激化不滿國安法的情緒,又在這些場合呼籲不要理會國安法等,偏離言論自由,只是為討好同路人支持,讓自己可勝出當時的民主派初選,而被告去年5月舉辦「健康講座」,但現場橫額、單張等都與疫情無關,反而是政治口號,形容被告「掛羊頭賣狗肉」。

陳廣池裁定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舉行未經批准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1項罪名成立,而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及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等三罪不成立,案件押後本月31日判刑,期間會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快必」步入犯人欄時有旁聽人士向他揮手,法官陳廣池隨即要求先處理公眾席秩序問題,要求庭警抄下一名開聲說話的女士身份證資料, 並要求控方將錄影器材對著公眾席。

陳官斥責旁聽人士,指法庭不是「大笪地」,市民有權表達對被告支持,但無權在法庭內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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