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民心永永远远话题

文:巩胜利 狮子

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就农安县自然资源局起诉吉林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关于此14年轮回未决的案件,给了人们一个东北投资的历史回眸,看部分网络媒体展开了报道,链接截图如下:

正文:

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就农安县自然资源局起诉吉林潮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关于此14年轮回未决的案件,给了人们一个东北投资的历史回眸。

前不久,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家法学教授和经济学教授,针对本案,解剖麻雀,在经过仔细法理分析和论证后,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一致认为:

(一)本案的相关合同订立于《民法典》之前,应适用《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处理本案纠纷。

(二)一审判决书认定,因吉林潮中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享有法定解除权。对吉林潮中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也缺乏法律依据。

(三)若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享有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权,其解除权也因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

(四)吉林潮中的反诉请求因农安县自然资源局解除合同,可获得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其前期投入的资金和合理的预期收益等。

(五)从吉林潮中提供的证据材料看,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一些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行为。

从上述专家的五点结论意见看,专家不仅对农安县法院的判决予以否定,而且对判决书的论点及依据均持批判态度。在此,引用部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的观点以作说明。

首先,对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履行引发的争议,主要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民法典》出台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一审判决明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该案是吉林潮中公司通过《吉林日报》全国招标而取得了合法的土地适用权【见2008年4月22日《吉林日报》第16版《农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第3号)】。

其次,专家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以吉林潮中公司违约因而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享有解除权,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违反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证据规则明显瑕疵,而且也缺乏法理根源的法律依据。

第三,专家也进一步认为,本案存在一些程序违法行为,而且这些程序违法行为很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

农安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何以闹出这么大全国性乌龙?说起来还是一个陈旧的话题:自己的刀可否削自己的把?换句话说: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行不行?本地法院审理本地政府与他人的纠纷,如何取信于公民?

那么,有没有取信公信力的方法?实际上是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遗憾的是,吉林潮中公司当时提出提级管辖的申请竟被当地法院“王婆卖瓜”的驳回。

显然,本地法院审理本地政府与他人的纠纷,不可能会公正,农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给出了明确、一边倒的答案。

另外,本案是源于14年前县政府面向全国的公开招商引资。如何对待由外地引资的企业,涉及到政务诚信、依法治国、凝聚民心,打造法治政府、和谐社会、廉洁政府的大投资环境。

话已至此,国人们也许还能记起曾经的三句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现将这三句话送给东北经济的未来以及农安的地方官员,是与民争利,还是为投资者创造条件,东北未了的希望究竟在哪里呢?能将资本来了,就“关门”在东北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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