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4日電 近年來,從美容美髮店捲款跑路到健身店、教培機構爆雷,預付賬款“打水漂”事件屢屢見諸報端,成為消費糾紛的熱點問題。中國最高法近日針對預付式消費公開徵求意見,擬扎緊其司法口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孫穎在接受中新社旗下《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指出,解決預付式消費領域的問題,核心是加強行政監管、理順各部門責任協同共治,其次把行業協會和媒體監督作為補充,司法途徑應該作為最後手段。
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下稱《解釋》),對預付賬款“打水漂”等消費糾紛問題進行明確,包括規定六種無效“霸王條款”、經營者“捲款跑路”構成欺詐、消費者預付款後七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等。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棟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健身、美容美髮和教培行業已成為預付式消費爆雷的重災區,套路一般是通過梯度優惠價差來吸引顧客充值,在履約過程中對服務“注水”。
在孫穎看來,預付式消費模式中,消費者處在被動狀態:充值才能享受折扣,不充值就吃虧的機制,讓看似有選擇權的消費者實則並無太大選擇空間。
她表示,《解釋》是最高法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進行梳理後,對消費者救濟作出了向之傾斜的規範,體現最高法對現實問題的關切和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政策導向。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此次《解釋》有四點值得關注。首先是擴大責任主體範圍,明確“誰來擔責”。孫穎說,按照《解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除實際經營人/特許人外,消費者還可以向名義經營人、被特許人、商場場地出租者、清算義務人和幫助逃債人追責。
其次,明確保護消費者對合同解釋的優先權,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如第九條規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的“霸王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應屬無效,經營者不得依該類霸王條款拒絕消費者要求解約退款、轉卡、補卡、按合同提供服務或商品等合法權利。
第三,列舉和認定誤導消費、先收款後跑路或惡意逃避退款等套路是欺詐行為。如將“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的行為認定為欺詐,經營者將面臨“退一賠三”且不低於500元人民幣的賠償。
第四點備受法學界關注,即關於七天無理由退款的規定。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謝勇表示,針對“套路營銷”,《解釋》規定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後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孫穎認為,七天無理由退款與七天無理由退貨在法理上有類似之處,即消費者對自己的購買行為需要一段冷靜期。這一條款如若落地,將極大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在王亞棟看來,《解釋》的出台一方面統一法官在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的裁判尺度,另一方面,也為消費者如何維權舉證提供方向指引。
預付資金監管被多位專家認為是解困出路。他們認為,一旦商家無法兌現產品或服務時,應由監管部門依規定提取保證金用以償還利益受損的消費者。
“預付資金監管要考慮到監管能力和監管成本。”孫穎指出,預付資金的監管到底以何種方式進行、收取比例浮動多少要分行業而定。(完)
來源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