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日本時發帖,女學生香港判囚

在北京出席一個有關國安法研討會的夏寶龍說,香港國安法最大特點是「雙執行機制」。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11月4日訊)一名留學日本的香港學生被中國香港國安警察指控發佈網帖宣揚「港獨」,被法院判囚兩個月。23歲女生袁靜婷稍早前承認一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中國香港特區西九龍裁判法院星期五(11月3日)對其判刑。

香港23歲袁姓女子於2018年赴日本留學後,在臉書、IG上多次PO文宣揚港獨理念,被控觸犯和港版國安法有關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罪嫌,今年返回香港時遭到逮捕,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2個月。

2018年9月7日至2022年5月14日期間,袁女在臉書、IG帳號發布「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我是香港人,我主張香港獨立」、「中共未滅,何以為家」等內容的圖片與文章,數量一共有13篇,其中2則在香港上傳,其餘都是在日本發文。

袁女今年2月24日回港更換身分證,3月8日遭港警國安處逮捕,被認為是在香港境外也涉及港版國安法的首宗案件,但警察強調,按照出入境紀錄來看,袁女當初建立臉書帳號時人就在香港。

起訴文件確認絕大多數涉案帖文都不是在香港境內發表,香港國安警察今年3月以被告人涉嫌中國《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將其拘捕,因此案件當時被視為「中國《香港國安法》域外適用第一例」。

袁女辯護律師表示,被告中間曾在2019年8月短暫回港,沒有參與任何違法行為,多年前發文時對法律無知,不知道會觸犯煽動罪,而且被捕後主動配合提供手機密碼,對案件發生過程一一說明,顯見有充足的悔意,希望法院能寬大處理。

港版國安法指定法官、本案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袁女在臉書有473名朋友、IG則有657名追蹤者,雖然數量不多但臉書大部分文章都設定為「公開」,任何人都能瀏覽,其中1篇以日文撰寫的港獨主張,只要是懂日文的香港居民就能閱讀。

因此,就算裁判官認同袁女發文內容原創性不高且流於口號,沒有使用激烈言詞引起廣泛討論,但袁女一直沒有刪除相關文章,從其行為的延續性和永久性來看,有可能會讓無知者潛移默化被煽動,考量到被告最終認罪,以原本入獄3個月的刑期減為2個月。

國安警察最初拘捕袁靜婷時並未披露其身份,直到日本東京大學研究生院教授阿古智子透露,才知袁靜婷返港換領身份證時遭國安員警拘捕,案件因此曝光。日本教授阿古智子認為,之所以判她有期徒刑,恐怕是為了達到令人寒心言論的效果,如果連社交媒體上的帖文都受到監控,出國留學的留學生一定要謹慎行事。

辯護方確認,袁靜婷2022年到日本某大學,同時修讀法學院與政治經濟系課程,被捕時為2年級生。

袁靜婷被捕後雖然獲准保釋候審,但被限制出境。關於她一旦服刑完畢後能否恢復學業的問題,阿古教授透露,她目前處於休學狀態,但日本居留簽證已經過期。她說已就此跟日本入國管理局聯繫,要是袁靜婷可以返回日本,可提出重新辦理留學生在留資格。

根據《香港國安法》,無論被告人是否香港居民,無論是否身在香港,《香港國安法》同樣適用。若被告被起訴「煽動分裂國家」罪,一旦被判有罪,情節嚴重的,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國安警察最終引用英國殖民地時代訂立的《刑事罪行條例》「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條文落案起訴袁靜婷,首次定罪可被判監兩年,罰款5000港元(639美元;4675元人民幣;2.06萬元新台幣),再次被定罪可被判處三年監禁。

此案宣判之際,美國聯邦眾議院跨黨派議員星期四(2日)正式動議《香港制裁法》草案,要求對49名參與實施《香港國安法》的香港特區律政和司法官員頒布制裁,主審的總裁判官蘇惠德「榜上有名」。

被列入擬制裁名單的還包括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以及多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和律政司檢控官。推動草案的共和黨籍加州韓裔眾議員金崔映玉(Young Kim)稱,希望美國能透過這部法案,「採取強有力且決斷的行動來支持愛好自由的香港人民,讓侵害人權的官員受到問責」。

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香港特區司法機構與香港特區政府分別發表聲明譴責美國議員舉措。其中,特區政府形容美方議員「以卑劣行為嘗試恫嚇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區人員」。

外交部駐港公署稱:「包括香港人民在內的中國人民不信邪、不怕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任何制裁、恐嚇都嚇不到中國人民,只會激發起中國人民更加團結一致、勇往前行的信心和決心。奉勸美國個別無良政客認清事實,立即停止干預香港事務,停止干涉中國內政,放棄『以港遏華』的癡心妄想。」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早出發前往上海前,在機場會見記者,他提到有美國議員促制裁香港法官、檢控官及官員,他予以最嚴厲的譴責。

李家超說,這些行為的目的明顯是想恐嚇法官、檢控官及官員,特別是恐嚇法官,嘗試影響他們公平公正審訊案件及作出裁決,這是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除了違反法治,亦違反美國自稱的司法獨立,違反美國自稱受憲法保障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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