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招致選舉開支案 下月24日判刑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倡議“雷動計劃”,在兩份本地報章6次刊登宣傳行動的廣告。戴耀廷其後與“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及石守正,被廉政公署起訴涉嫌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非法招致選舉開支25.3萬元,控以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爲罪”,案件週一(25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来源:互聯網

葉劍青及石守正兩人獲准籤保守行爲處理,戴耀廷承認全數控罪,求情時指廉政公署在事發後5年、即戴在佔中案服刑期間提出起訴,又指被告倡議的“策略投票”並非犯法,原意只希望選舉後的議席數量反映派別支持度。

戴繼續還押至下月24日判刑;葉劍青及石守正兩人獲批准以每項控罪一萬元、籤保守行爲一年處理,期間須保守行爲良好,不得干犯任何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爲,控方就兩人的控罪則不提證供起訴。

戴耀廷承認全數控罪,辯方求情時指,涉案的報刊廣告沒有提及過任何一個候選人的名稱,整個廣告的重點是“策略投票”。辯方在庭上解釋,泛民及建制陣營一般得票以“六四比”,但“比例代表制”下兩陣營議席分佈卻出現“四六比”的不協調現象。被告推動的“雷動計劃”正是要針對此現象,令支持泛民的人配合“比例代表制”下有效投票,使議席數量反映支持度。

辯方強調,被告的倡議與“種票”等欺詐選舉罪行本質上並不同,被告的行爲是令原本已是區內的選民,投票支持原本會支持的候選陣營,以清楚反映民意。

法官郭啓安指,不認爲控方今次是針對被告倡議策略性投票而起訴被告,問題在於其行爲招致選舉開支,看不到今次的檢控有何政治意味,並向主控確認:“今次唔繫有咩政治檢控嘛,我咁講啱唔啱呀?”

主控確認,被告透過“雷動計劃”鼓勵一衆選民投向22名“邊緣候選人”,22人並沒有申報此項開支,如果他們有申報此開支,就不會觸犯法例。

辯方指,被告只是“助選者”角色,其行爲對整個選舉沒有負面影響,被告不是叫不打算投泛民的人投給泛民。而這個行動當時受社會廣泛討論,被告的倡議亦公開透明,加上控方延遲5年才作檢控,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以上因素。

戴耀廷已於去年10月1日就“2014年佔中案”服刑完畢,現仍因民主派“35+初選案”被關押候審。

是次案件4項控罪指,被告他們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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