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敏:若因反对港区国安法被取消参选资格 属不合理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认为,政府近期对港区国安法的宣传并无提到法律内容,对此感到担心。他认为由于相关法律是为香港制订,所以必须跟随普通法的法制。

陈文敏出席一个电台节目表示,近两星期见到铺天盖地的宣传,但都较为情绪化,并无让巿民知道涉及的内容及细节,认为不可以因为国家安全便什么都可以做。他说,外国的国安法有开明或严苛,部份有机制作出制约,亦有排除异己的工具,他认为要留意相关法律的限制范围、法院权力、程序保障及如何执行。

陈文敏又表示,相关法律应受基本法约制,能够包括对人权的保障,相关法律亦不同于草拟《基本法》,刑法要清楚说明有什么事不能做,不能无限扩阔。至于内容方面,如果涉及分裂国家或颠覆政权,他认为当中须要涉及武力或鼓吹武力、有政治目的以至有实际效果,举例如果在六四烛光晚会高叫结束一党专政的口号,不应视为颠覆的行为。他又认为,港区国安法对恐怖活动及外国势力干预的定义都不清晰。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表示,若有人提出反对港区国安法,这不应被视为取消参选资格的理由。

陈文敏出席电台节目后表示,若法例通过是应遵守,但并非不可提出反对,又说看不到为何反对相关法例,就等如不乎合《基本法》而不能参选。他认为,反对理由可以有很多,不问理由就以取消一个人的参选资格,并不合理。 

陈文敏提到,港区国安法是香港的法例,是为香港度身订造,一定要符合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则。他说,看不到香港可以有一条法例,可令巿民丧失人身自由而法院无管辖权,又认为法庭必需拥有解释相关法例的权力。

他在节目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对有关法例有解释权,但可以不行使,他同意大律师公会的建议,认为应该在终审法院提请下,全国人大常委才行使解释权。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中央是否应该在香港设立国安机构,应该由中央按需要决定。至于在港执行相关法例的警务人员,需要进行品格审查。

另外,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认为,政府近期对港区国安法的宣传并无提到法例内容,对此感到担心,又认为反对港区国安法,不应被视为取消参选资格的理由。

留下一個答复

請輸入你的評論!
請在這裡輸入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