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在服刑中被捕 警方指觸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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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26年9月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正式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根據《香港國安法》,該罪行若被裁定屬「罪行重大」,最高確實可判處終身監禁。 
黃之鋒因參與泛民主派舉行的立法會「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4年11月19日被香港法庭判處入獄4年8個月;去年6月,黃之鋒在服刑期間又被逮捕,當局其後依上述罪行起訴他。
今年5月的初步審訊中,黃之鋒已認罪,今天在高院再次認罪。
29歲的黃之鋒早上在懲教職員帶領下進入法庭,法庭宣讀了黃之鋒的控罪。
控方讀出案情,指出於2016年被告黃之鋒與羅冠聰達成協議,透過國際游說,達致政治目標。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羅冠聰及其他人士參與所謂「國際戰線」,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及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控方指,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被告透過外國媒體及社交平台繼續支持「國際戰線」,包括分享羅冠聰的帖文等。
法官詢問黃之鋒是否認罪,黃之鋒對此表示認罪。法官譚耀豪押後判刑。
黃之鋒的代表律師在法庭上求情說,他於2020年犯案時只有23歲,且已就多起案件服刑,至今在獄中已度過近6年,年近30歲,原本預計最快明年1月獲釋,期望法庭輕判,給予更新及反思機會。
黃之鋒也有撰寫求情信,表示在獄中有反思,仍保持樂觀,相信有一天會獲釋,以照顧父母。
根據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可判刑3至10年,若屬罪行重大,可判刑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
以下為該案件的最新進展與關鍵細節:
⚖️ 案件最新進展
  • 再次認罪: 29 歲的黃之鋒在2026 年9月2日的答辯中正式承認控罪,法官譚耀豪宣布押後案件,將擇日宣判刑期。 
  • 控罪內容: 控方指控黃之鋒在 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至 11 月 23 日期間,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主要案情: 控方指出黃、羅二人早在 2016 年已達成國際遊說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羅冠聰離港前往海外,黃之鋒則留在香港,兩人繼續透過社交平台發文及發起聯署,推動外國制裁行動(例如促使外國中止與港引渡協議、限制向港警供應戰略裝備等)。 
🔨 法律量刑標準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29 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判刑採用「兩級制」: 
  • 一般情況: 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罪行重大: 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 
💬 辯方求情理據
  • 不屬罪行重大: 辯方資深大律師求情時表示,本案的案情和規模相比已被定罪的「黎智英案」(黎被裁定為幕後主腦,量刑起點為 15 年,最終判囚 20 年) 明顯較為輕微,因此不應被歸類為「罪行重大」,希望法庭將量刑起點定在 3 至 10 年的級別之內。 
  • 已長期服刑: 黃之鋒自 2020 年 11 月起因多宗示威及「35+民主派初選案」(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囚 4 年 8 個月)一直還押及服刑至今。他原本預計最快於 2027 年 1 月刑滿獲釋,但因本案於獄中再度被捕。 
  • 認罪與反思: 辯方呈上求情信指出,黃之鋒犯案時僅 23 歲,如今在獄中度過近 6 年並已有深刻反思,希望法官「給予希望(give some hope)」,並考慮其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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