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中新社北京12月19日電 (記者 張素)最高人民法院19日發佈新一批人民法院台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旨在更好發揮涉台司法典型案例在指導涉台審判、及時回應台胞台企司法關切方面的作用。

本批案例共有4個,涉及兩岸海洋生態保護、台商投資權益保障、知識產權保護、涉台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等方面。

此次發佈的“金門縣政府與上海某海運公司、李某某、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顯示,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遭受超強台風“莫蘭蒂”影響,自廈門港錨地漂流至金門附近海域並擱淺,事故導致船體受損、船上燃油洩漏。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後,由於對相關費用的支付主體及具體金額等存在爭議,金門縣政府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之訴。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門縣政府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案涉燃油洩漏事故採取預防措施並產生相關費用,其有權就相關費用主張索賠。案涉漏油事故系因案涉船舶實際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銷售公司的過失所致,故判決該公司向金門縣政府賠償合理的防污清污費用合計人民幣1596710.09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發佈該案時指出,金門縣政府主動選擇在大陸法院提起訴訟,體現了台灣同胞對大陸海事司法的認同與信任。審理法院最終依法支持了金門縣政府關於賠償其在清除海洋污染、恢復環境治理方面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的訴訟請求,在維護好台胞合法權益的同時,有力倡導和鼓勵了兩岸守護海洋生態的共同理念,有利於促進兩岸進一步開展海洋生態保護方面的協作。

此次發佈的“台灣地區居民莊某某訴上海某食品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顯示,爭議事實時間跨度長達近20年,又缺乏關鍵的書面證據予以佐證。審理法院準確把握法律、司法解釋有關保護實際出資人權益的精神,不為工商登記的形式所限,從實質上認定股權真實出資人,有力地維護了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認為,該案通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保障了台灣同胞在大陸的投資安全、財產安全,提振了台胞在大陸市場的投資信心,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完)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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