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3日電 (記者 張素)為使遺產得到更妥善處理,民法典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職責、權利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3日發佈一批繼承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法院指導分居國內外的當事人共同選定遺產管理人。
在此次發佈的“王某訴趙某等法定繼承糾紛案”中,被繼承人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共生育趙一、趙二、趙三。趙某與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間。2000年,趙某去世,未留有遺囑,趙某父母也早於趙某去世。2016年,王某與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簽訂房屋徵收補償預簽協議,約定被徵收房屋產權調換三套樓房及部分補償款。現王某與趙一、趙二、趙三就趙某的遺產繼承事宜協商未果,訴於法院。
本案當事人除王某外,趙一、趙二、趙三均在國外生活。為妥善處理此案,審理法院向當事人依法告知民法典關於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均表示同意確定一名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繼承事宜,並一致推選現居國內的王某作為遺產管理人。王某在審理法院引導下及時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多次通過在線視頻的方式向其他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各方當事人最終就遺產分割達成和解協議。
最高法在發佈此案時指出,審理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依法引導當事人推選出合適的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並指導遺產管理人履行職責,是法定繼承案件中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
在此次發佈的案例中,還有法院適用民法典有關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制度的規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認定。
此外,在“農某一、淩某、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訴農某五法定繼承糾紛案”中,法院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取得,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戶主死亡後,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其遺產,不發生繼承問題,戶內其他家庭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享有承包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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