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7月9日台灣訊)台灣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元遭桃園地檢署聲押,桃園地方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經抗告後,高院撤銷發回。
今天上午10時開羈押庭,經4小時審理,桃院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當庭再抗告。鄭文燦約14時許裁定1200萬元交保,鄭文燦方14時40分隨即帶著700萬元現金到場辦理交保程序。經過辦保程序後,鄭文燦15時35分步出法院,面對媒體詢問,鄭文燦不發一語。
法院裁定理由
桃院指出,就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但就洗錢罪嫌部分,洗錢罪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察官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洩密罪嫌部分,除廖姓證人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是鄭文燦,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但檢察官認為鄭文燦有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
法院則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於聲請意旨雖另以鄭文燦有祕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祕書或司機有涉入。
因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的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
又目前交付款項廖姓、侯姓、楊姓男子等人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法院又提到,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鄭文燦的政商地位,認為准予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法務部曾壓鄭文燦案?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赴立法院質詢,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質詢時提問,這個土地開發弊案,2017年就找到金流了,為什麼後來案子被壓下來?2017年竟然沒辦法約談搜索?
卓榮泰回應,委員心中的疑慮,相信社會大眾難免有同樣想法,他認為,案件檢調單位有辦案的速度和步驟,在適當的時間進行收案,對案情釐清有幫助;黃國昌反問,隔了7年你覺得是適當的時間?卓榮泰表示,如果在適當時間,對案件釐清有幫助。
黃國昌說,這件事情又牽涉到法務部,在處理此案有沒有人壓案?顯然消息有洩漏所以鄭文燦把500萬還回去,為什麼此案當初被簽結?導致鄭文燦把匯款還回去。
卓榮泰回應,民主的國家應該不會壓案子,現在法律釐清對過去處理程序法務部可以去了解過去行政上的督導不周,法務部必要徹查,有必要提醒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