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而不收”更隱蔽 如何防範查處代持型腐敗?

中新社北京6月14日電   隨著中國反腐敗鬥爭近年的不斷深入,賄賂犯罪正呈現代際更新的轉型趨勢,通過行賄者親自代持或第三人代持型的賄賂案件頻頻出現。中新社旗下《中國新聞周刊》最新一期刊文,探討如何防範和查處代持型腐敗。

6月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稱,近期查處的部分腐敗案例顯示,一些受賄人往往“受而不收”,即與行賄人約定由他人代持或保管財物。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常務理事、華東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教授魏昌東指出,代持型腐敗既拉長了貪腐的鏈條,也加大了紀檢監察機關的查處難度。

在代持型腐敗案例中,通常代持物為股權、房產和現金等。例如,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安徽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為感謝以及繼續獲得安徽某農商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顧某對其公司的關照,分五次主動送給顧某2046萬元人民幣,用於為顧某購買3套房產及支付物業管理費用。為了掩蓋房屋實際產權人,按照顧某的安排,王某將3套房產登記在顧某的3名親屬名下,並簽署了房屋代持協議,協議交由顧某統一保管。

不同於“一手交錢、一手辦事”的傳統方式,代持型腐敗案件中行受賄雙方往往隱藏真實目的、遲滯交易行為,意圖逃避打擊,使得辦案人員在取證等方面面臨不小挑戰。浙江省一位紀檢監察幹部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這類案件中,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很少有書面協議,辦案人員尋找物證存在難度,認定受賄既遂還是未遂成為難點。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刑事合規與辯護中心主任胡增瑞也表示,在查辦這類案件時,客觀證據不易被查到,比較依賴口供。近年來,為進一步打擊腐敗,要求對行賄受賄一起查,這震懾了行賄人,但客觀上也使得行賄人和受賄人更容易達成攻守同盟,某種程度上增加了查辦難度。

在查處困境下,紀委監委內部人員也總結出一些辦案心得。陝西省紀委監委第十三審查調查室四級調研員鄭菲菲與一級科員魯一彤曾發文《查辦代持型腐敗案件的思考》,其中提到,行賄人與被審查調查對象往往依仗代持人這面屏障,遮掩其非法利益輸送鏈條,從表面上看,似乎合理合法,無懈可擊。辦案人員一定不能被這些表象所迷惑,因為表面上越是清晰簡單的關係,背後隱藏的問題就可能越嚴重。因此,要堅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表示,查處代持型腐敗案件是一個系統工程,應採取多種措施。首先,完善對新型腐敗認定的罪名,通過司法解釋,把代持型腐敗等新型腐敗納入“權力尋租”或“利益輸送”範疇,使得辦案人員在查處時,有更明確的查處依據;其次,加大領導幹部崗位調整時的監督力度。最後,不僅要追究代持者的法律責任,還應採取行業限制、信用懲罰等措施。(完)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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