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被質詢人若有藐視國會行為,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除要常態化進行,對於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爆料,行政院長卓榮泰稍早打給韓國瑜,轉達希望可以暫緩三讀程序。對此,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表示,卓昨晚確實有與韓聯繫,希望韓院長聽取民眾的聲音,讓有爭議的法案能夠在立法院持續進行理性討論。對此,監察院立即發表聲明,監察院指出,立法院推動國會改革並強化國會自律規範,盼能成為國人期待之權責相符的國會,由於事涉立法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但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5月28日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草案」共69條修法,歷經4次院會,場場戰至午夜終於28日。下午5時,韓國瑜敲槌正式三讀。根據三讀條文,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進行,且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藐視國會罪部分,明定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倘有藐視國會行為最高將罰20萬;另還有人事同意權、聽證調查權等也都已三讀。國民黨立委手舉小太陽氣球高喊「讓陽光照進國會」。
回顧4場焦土戰院會,民進黨每案皆採拖延戰術,不斷提重付表決、要求清點人數、輪流發言等方式,能拖就拖。然國民黨決心戰到底,4場院會皆徹夜排隊,就怕主席台被民進黨佔領癱瘓議會。國民黨也抓大放小,部分條文選擇撤案,採用民進黨提案。因此在投票時也經常出現三黨皆舉手支持的畫面。
今下午4時許,正式開始三讀流程,由議事人員宣讀所有三讀條文後,韓國瑜詢問三讀是否有異議,因此韓國瑜宣布全案付表決,最終以舉手表決,首次表決贊成者57人,後民進黨要求重付表決,最終表決贊成58人,全案通過。韓國瑜也於下午5時正式敲槌三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草案」最終69條再修正動議,國眾版通過33條,民進黨含國眾版撤案以及不予增訂版本,共有31條按照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5條按照三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
根據三讀內容,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且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藐視國會部分,明定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也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違反者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而違反上述規定者均可移送彈劾或懲戒。
人事同意權部分,明定改採記名投票表決;另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違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聽證權部分,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20萬元罰鍰。
調查權部分,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監察院:違反權力分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草案」今下午正式三讀。對此,監察院立即發表聲明,監察院指出,立法院推動國會改革並強化國會自律規範,盼能成為國人期待之權責相符的國會,由於事涉立法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但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未能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監察院聲明點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點問題,第一、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我國屬五權憲政體制,顯有別於國外三權分立,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都予以尊重,但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草案」今下午正式三讀。對此,監察院立即發表聲明,指稱部分條文已涉違反權力分立,呼籲尊重五權憲政體制。(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草案」今下午正式三讀。對此,監察院立即發表聲明,指稱部分條文已涉違反權力分立,呼籲尊重五權憲政體制。(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補充,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顯然不同,監察院雖已非民意機關,但彈劾、糾舉、糾正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司法院(下同)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足資參照。
第二、立法院調查權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之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更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監察院指出,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之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
監察院表示,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之行使過程,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及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之情事,而影響五權憲法體制之運作,經審視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第三、監察院調查中案件,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監察院指出,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證之,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監察院表示,第6屆監監委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000餘件,提出900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在在凸顯監察權既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
監察院說,雖然我國憲法迭經增修,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尤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始為國人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之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