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要罰 引發民間的強烈反對和批評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開徵詢公眾意見,其中第34條第二、第三款所謂「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穿着」、「言論」的規定,引發民間的強烈反對和批評。

中國新版《治安管理處罰法》徵求意見稿

全國人大常委會官網一日發布新版《治安管理處罰法》徵求意見稿,其中第卅四條規定「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行為必須予以處罰,引發眾怒,截至十一日累積逾八.二萬條回應。在官方媒體一致緘默下,部分媒體人在網路開砲質疑「誰能夠代表中華民族」,「是黨的代表,還是政府官員或者執法人員,還是血氣方剛熱情可嘉但急於衝動和偏激型小粉紅。」

引發眾怒 官媒靜悄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一條聲稱,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其中第卅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如何定義受到傷害

違規內容包括: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此外,也不准對英雄烈士有否定、侮辱、誹謗等褻瀆行為。

彭博報導,許多網友質疑,該條界定範圍過於模糊空泛,如何定義或得知民族感情受到傷害?中華民族的感情應該堅韌有力,為何會輕易地被服飾、標誌給傷害?

河南省高平市廣播電視台評論人希藍指出,「中華民族」做為一個「主體是體會不到感情的…而能夠體會到情感的是每一個自然人,所以傷害民族感情,最終的判斷傷害結果,還是要落實到具體的人…」;惟不同執法人員對同一件事的看法存在極大爭議,究竟「誰能夠代表中華民族」。

「自由亞洲電台」(RFA)指出,「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相關規定,範圍過大,定義不清,執法時難以辨明違法實質;也侵害公民基本權益,違反憲法精神。但曾任中國派出所副所長的李姓民眾告訴RFA,「將來此法毫無疑問會被執法者濫用,你的言論對政府不利,他就會來治你」,目前所謂徵求意見只是一種形式而已。

榮休全國政協委员、百家戰略智庫主席劉夢熊在中華時報撰文指,法律制定和相關規定必须概念精準、界綫清楚、程序公正,執行過程不可主觀随意。上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34條第二、三款的抽象規定,根本缺乏科學性,有違法治精神,若然通過,只會助長極端民族主義、狭隘愛國主義、低智商民粹主義的沉渣泛起,侵犯公民權利,扼殺言論自由,窒礙社會原創氛圍,造成萬馬齊喑,不利於國家長治久安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故此,我表示堅决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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