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暴動案發還重審 九人離港獲撤訴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7月14日訊)831灣仔暴動案律政司上訴得直,社工陳虹秀等4名被告的無罪裁決被撤銷,發還至區域法院重審。繼港府律政司兩日前獲立法會通過可就國安案件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後,律政司今日再在法院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推翻區域法院早前裁定兩宗涉及2019年反修例運動暴動案的1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的判決,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明顯錯誤。

社工陳虹秀到高等法院聽取裁決。她早前與另外7人被控在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一帶暴動,陳虹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其餘人士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律政司提出上訴。

上訴庭的判詞指原審法官就陳虹秀作出的無需答辯裁決,是法律上犯錯及有悖常理。沒有充分考慮所有涉及陳虹秀當時言行的證據,錯誤地局限於她本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從來沒有考慮她實際上是否藉着身處現場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與他們共同犯案。

原審法官在處理證據上亦犯了嚴重錯誤,在缺乏必須的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包括他們是剛巧到達現場尚未犯案便立即被捕、他們蒙面的舉動和身上的衣著裝備只是在必要時用作保護,以及「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

考慮各種因素後,法庭裁定撤銷其中4名被告的無罪裁決,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至於另外4名被告由於已離港,法庭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但強調若非未有妥善送達文件,必然會批准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律政司同時就另一宗同日於灣仔發生的暴動案提出上訴,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原審法官明顯有錯,但案中5名被告已離港,因此同樣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

兩宗案件的原審法官沈小民已離職,會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

被指裁決錯誤的原審法官沈小民,有報道指他在2021年作出裁決後不久便申請提早於60歲退休,並移民英國,成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名決定離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現已離職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先後於2020年10月和21年2月下旬,將發生於2019年8月31日一宗參與灣仔區示威和10月1日在灣仔單位內藏有白電油等物品而被控「暴動」罪或「串謀他人參與暴動」罪的14名被告,全部裁定罪名不成立。部分被告是因為身在現場或逃跑而被檢控,沈官特別在判刑時表明,「逃跑不一定因畏罪,也不應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

律政司認為沈官犯了法律觀點的錯誤,於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兩名上訴庭法官今(14日)早裁定,律政司針對43歲的「陣地社工」陳虹秀丶23歲學生賴姵岐丶27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以及23歲廚師龔梓舜等四名被告的案件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發還區域法院另一法官重審。

針對其中五名答辯人涉及的在單位內藏白電油的案件,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作出裁決時有違常理,明顯犯錯,沒有充分考慮整體證據和掌握全貌,分析證據流於偏頗,事實裁斷站不住腳。

至於另一宗涉及八人丶包括陳虹秀在內的「8.31」灣仔暴動案,法庭指原審法官在處理證據上犯嚴重錯誤,例如在缺乏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包括答辯人剛巧到達現場,尚未犯案便被捕;以及「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

至於在示威現場不斷藉擴音跆呼籲警員冷靜的陳虹秀,原審時裁定她表證不成立,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陳當時的言行,只考慮她是否有破壞社會安寧,沒有考慮她是否藉着身處現場來鼓勵他人,並共同犯案,而陳沒有作供,沒有證據支持原審官的裁決。

法庭又指,若有正確處理是次的法律問題,控方證據並不薄弱,而且控罪嚴重,即使事發 四年多,涉及延誤可能對答辯人造成不安,但辯方可以盤問證人,亦可以依賴現場片段,故此發還重審不會構成不公。

陳虹秀昨天已在臉書表明,有心理準備面對任何結果,內心感到平安。她今早獲悉重審結果後再發帖,籲大家放心,指重審只是「再打仗」,而她已有不少人生經歷,但為同案另外三位年青人難過,因為他們的人生起步點要再被拖延。她強調自己問心無愧,會繼續做可做之事,呼籲!「大家都要保持良善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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