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首案 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罪罪成

24岁唐英杰是香港《国安法》下第一名获罪的被告者,最高恐被判囚终身。

香港男子驾驶挂着写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并不理警方警告停车,最后撞伤三名警员,被国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动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罪名成立。这是当局首宗引用《港区国安法》起诉的案件,裁决可成案例,而法官接纳控方所言,指「光时」口号具有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意思,而不理警方警告可被视为挑战维持治安和法治的象征而属于恐怖活动。

现年24岁的被告唐英杰,是首名被控触犯国安法中的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的人士。他被指在国安法生效后翌日、香港回归纪念日的2020年7月1日驾驶挂着写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下称「光时」)旗帜的电单车,由海底隧道驶向湾仔,其间不理警方叫停的警告和阻挠前进,触犯国安法。被告否认所有控罪,但这宗在高等法院审讯的案件,一改由陪审团审理的惯例,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审理。

“光时”口号控辩解读不一

“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是否有分裂国家及煽动含义,是此案关键。该口号由香港本土派梁天琦于2016年在立法会补选中首次提出,在过去15日的审讯中,控辩双方针对口号的含义进行争论。

控方早前结案陈词指,只须证明被告传递“煽动”信息,不论结果成功与否都可入罪。辩方则指,如果口号意思含煳,不足以构成煽动,并认为如法庭接纳“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可有多种解读,即可以令被告面对的煽惑他人分裂国家罪不成立。

香港岭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刘智鹏在这份控方专家报告中指出,“时代革命”意思是利用不同方法改变政权和社会系统,借此改变时代,其中包含拒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光复香港”意思是香港沦陷敌人手中,须夺回香港,其中包含不承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并视中国为香港的敌人。

由资深大律师郭兆铭、大律师刘伟聪及大律师陈碧琪组成的辩护团队也提交了香港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教授李咏怡与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立峰共同撰写的专家报告。这份报告引用了数以百计访谈,和针对超过2500万条网帖进行的统计分析,认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与“香港独立”意思之间不存在密切关系。

郭兆铭表示,辩方专家指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意思多变而模煳,没有标准解释,而控方专家刘智鹏对口号的解读过于死板、机械化。辩方认为刘过度强调字词约定俗成的用法,完全忽视“修辞”(rhetoric),并指一句口号能有多个意思。正如举起标语或旗帜,人们可以有不同意见与看法。

三名国安法官在今(27日)天颁下的裁决指,控方学者刘智鹏指,上述口号出自本土派人士梁天琦2016年竞选时,具有要从中国手中夺回香港控制权的政治含义,具港独意义;而辩方两名社会和政治学者虽然指出,社会对该口号有不同解读,有人认为是恢复香港过往的核心价值,例如自由,但辩方学者「没有排除」有人会认为口号具有把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意思,亦「没有排除」革命可解读为推翻政权,故此法庭接纳,「光时」具有分裂的意思。

​法官续称,被告「应该完全明白」「光时」有分裂之意,而他选择在7月1日的香港回归纪念日和国安法生效后翌日这个日子宣扬「光时」,有其政治主张,就是利用展示相关口号去煽动他人分裂,裁定他煽动分裂罪成。

至于国安法下的恐怖活动罪,国安法官指出,被告不理警方警告和阻挠,甚至发射胡椒球弹亦不能令被告停车,超越数道警方防线,最后在警方盾牌击中而倒下,是挑战警方这个维持治安的象征,对守法的公众造成威吓,属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符合国安法下的恐怖活动定义。

根据国安法,煽动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监5至10年;情节较轻者,可被判5年以下监禁、拘役或管制。至于恐怖活动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裁决惹热议 表达自由势必受限

这宗国安法先例备受人权组织批评,国际特赦组织指出,根据国际法,除非任何表达构成实时而实质的威胁,否则不得将之刑事化,但唐英杰案的裁决显示,在香港表达某些政治意见,现在正式成为犯罪行为,甚至可能被判囚终身,实在有违国际法。

流亡英国的香港民运人士罗冠聪发表声明,指唐英杰案是政治样板审判,司法被用作镇压异己的武器,而法庭透过宣告「光复香港」口号可被视为「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是在香港推行以言入罪。

至于「光时」是否一定有分裂之意,法律界中人虽有不同解读,但即使是倾向开放的大律师黄宇逸亦建议要叫这口咱的人小心,他指出,是否带有煽动分裂国家意图,仍须视乎案件证据,令法庭作出毫无合理疑点的裁决,本案的裁决未必有指导性作用,只是市民要衡量风险,因为使用这口号「有机会」被解读为宣扬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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