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防止贿赂条例》,特首会受部分的条款规管,例如第四条的禁止收受贿赂条文,但就不受第三条和第八条规管。前者是禁止主要官员未经特首许可而索取及接受利益,后者则订明,特首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政府部门等人员提供利益,即属犯罪。前特首曾荫权被揭发接受富豪款待后,由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领导的独立委员会建议,修订防贪条例,把第三和第八条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特首。林郑月娥2017年竞选特首和在当选后的首份施政报告中承诺,会「尽快」完成修例。但她在任期结束前约一年的立法会答问会时明确表示不会修例,「这个项目一定『走数』」……我相信未来的行政长官亦不应该做」。
林郑月娥解释,特首是向中央及和香港特区负责,代表整个香港特区,「某程度上他(特首)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有关修例是「冲着」特首的宪制地位而来,想弱化特首在特区的宪制责任。她续称,过去二十多年,部分法例「是想不断削弱行政长官这种地位」,令特首不能主导「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宪制体制,从而令特首不能符合「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宪制责任。
建制派议员普遍认同特首的说法,身兼行政会议成员的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估计,应是北京政府认为修例不恰当,因为特首由北京的中央政府委任,即使犯错或收受利益亦应由中央问责,这是事关国家主权的问题。
属建制派的特首顾问委员会成员汤家骅则希望大众不要就事件展开高层次争议,否则便需交由人大常委会释法。他又说,中国已针对官员行为成立监察委员会,相信已可处理特首的相关事宜。
不过,廉署前总调查主任查锡我今(16日)早在电台节目上,批评林郑月娥的讲法是莫名其妙,逻辑难以理解,因为现行防贪条例的部分条文已适用于特首,不明白为何不可以扩阔规管范围,拒修例会令特首超然于法律之外,引发港人不信服特首。他认为,若要解决所谓的「宪制问题」,可以由中央授权专责委员会处理特首申报利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