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十一國慶日遊行案,10名被告判14至18個月

中華時報/華聞社 香港5月28日綜合報導)前年十一國慶日遊行案,10名被告在區域法院判刑,各人被判囚14至18個月,單仲偕及蔡耀昌獲緩刑。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社民連梁國雄及民主黨何俊仁,早前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項控罪分別被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早前承認的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監禁14個月。吳文遠承認的兩項控罪分別被判囚9個月及14個月,同期執行。蔡耀昌涉及的兩項控罪,各判被囚14個月,他獲緩刑兩年。

民主黨楊森、民主黨單仲偕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被判囚14個月,其中單仲偕獲緩刑兩年。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警方反對遊行申請後曾指收到情報,有人計劃在十月一日殺警及破壞商場、港鐵站,呼籲公眾留在家中,而部分被告遊行前夕仍公開呼籲市民遊行。

法官指自前年六月開始,社會運動三個月內不斷升溫,雖然被告指「今次會示範一次和平遊行」,但認為這個呼籲是天真及不切實際,而事實上當日部分地方亦有暴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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