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事務局發通告,要求公務員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四星期內要簽妥及交回,否則會展開行動終止聘用。局方在闡釋文件中提到,公務員做出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引發或激化社會動盪不安屬違反誓言。
公務員事務局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的通告,包括聲明及闡釋文件共九頁,公務員需於四星期內簽妥及交回。
聲明的內容是作為公務員定當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對特區政府負責。
何謂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文件指包括宣揚港獨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在甚麼情況會違反「盡忠職守對特區政府負責」?
文件指以暴力行為擾亂治安及公共安全,以不法手段損害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及聲譽,藉以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都屬違反誓言。
公務員如有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行為,甚至藉此挑動社會情緒,反對政府在任施政引發或激發社會動盪不安亦屬違犯誓言。
文件指,單就政府某項政策或決定公開提出反對意見,一般都不算是動搖政府管治和施政。
文件亦列明公務員在履行職務時,如被個人政治信念和黨派政治聯繫而影響或支配,又或以公職身份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又或把公共資源運用於黨派的政治目的,亦屬違反誓言。
假如公務員表達言論時,忽略表達的媒介、渠道、方式、對象等是否合適,而導致社會把這些言論與表達者的公務員身份關連,會導致其他人覺得或懷疑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偏袒,亦與誓言有衝突。
文件指公務員享有言論自由和自由結社的權利,但亦須清楚理解公務員身份帶來的要求和責任。
非中國籍及持外國護照的公務員亦應履行相關責任,假如公務員違反誓言,當局會按機制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而拒絕簽妥及交回聲明的人員當局會根據實際情況展開行動終止其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