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偷越邊境的「12港人案」,其中10人被內地當局判監7個月至3年不等。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表示,涉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鄧棨然,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款2萬元人民幣;被控同一控罪的喬映瑜就判囚2年,罰款1萬5千元人民幣。
至於涉及偷越邊境罪的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就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款1萬元人民幣。法院表示,10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至於其餘2名未成年人士黃臨福和廖子文,檢察院就決定不提出起訴。
法院指,今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淩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10名涉案人士,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到台灣,船隻於8時許,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拘留。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而被起訴的8人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構成偷越邊境罪。鄧棨然和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另外8人則可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