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昨日被警方拘捕,被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據了解,事件與她有份製作的《7.21誰主真相》有關。
警方指她涉嫌用車牌查冊資料用於不符聲明的用途,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的「虛假陳述」。
有報章去年有報道,亦曾以查閱車輛登記資料獲得目標車輛的車主個人資料,警方有無收到投訴及是否會跟進。警方回覆查詢時,並無明確說會否跟進,強調會視乎報案地點、案發地點及案件性質等因素,安排最合適的隊伍不偏不倚作出專業調查和跟進。
警方表示,昨日的拘捕行動絕對不是針對個別行業或節目。警方接獲市民報案,並且收到相關部門轉介的投訴後調查,不存在針對個別傳媒或節目。
警方說,運輸署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系統是有特定用途,包括進行與運輸相關法律程序丶買賣車輛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如果在申請過程中提供失實資料,申請人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港台發言人說,事件不單是港台的事,而是關乎整個新聞界,會協助蔡玉玲,並會與工會溝通。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並非針對個別行業。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說,查冊需要填報真實資料,否則可能違法。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說,今次拘捕行動不是針對個別行業或節目,重申警方尊重新聞自由。
現時運輸署的車牌查冊申請表格中沒有「新聞用途」的選項。被問到是否只要記者進行車牌查冊作新聞報道就一定涉及「虛假陳述」而違法,郭嘉銓回應說,車牌查冊有特定用途,亦牽涉車主的個人資料,查冊申請人需要確保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如果索取的車輛登記資料並非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就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可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過往不少記者都曾經透過車牌查冊作報道。被問到警方手上是否有相關記者的名單可以作出拘捕,郭嘉銓說,要視乎有沒有人報案、案件的嚴重性、有沒有具體證據等,如有證據顯示有人違法,警方會作出跟進。他又說,兩、三個月前亦有一宗涉及車牌查冊的案件,警方拘捕了一名男子,但郭嘉銓說,涉案人已經被捕,不便公開討論案件詳情。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在立法會提出有關警員操守的口頭質詢,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外界不應因極少數及個別警員違紀個案,而抹殺大部分盡忠職守警員的貢獻,強調警方重視警員紀律,最近警隊亦推出自願驗毒計劃,是首個推行自願驗毒的部門。尹兆堅認為,警方只是推行自願驗毒計劃,不是強制驗毒,他又不滿,李家超回應時迥避問題,不肯回答究竟有多少警員涉及吸毒販毒等事件而被懲處。
另一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指出,警方昨日拘捕港台編導蔡玉玲,是向香港傳媒界宣戰。他又說,運輸署早前將查冊其中一項「申請用途」選項,由「其他,請述明」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質疑運輸署串同警方「掘個氹」給傳媒。
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說,查冊是記者亦是國際新聞界的常用做法。他又說,發生「7.21事件」的元朗屬於新界北,但今次拘捕港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的正正新界北總區重案組,質疑警方是為了報復。
議會陣線議員毛孟靜要求立法會休會待續,並討論香港電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被捕事件。立法會一度暫停會議,主席梁君彥其後拒絕要求。毛孟靜認為,有必要討論事件對本港新聞自由的影響。梁君彥表示,有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議事規則》亦列明議員不得以對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又認為議員可按循相關事務委員會跟進,並非逼切至必須於今次會議處理。
政府諮詢文件曾稱運輸署無權要求市民申報查車牌目的 運輸署:適時進行所需修例工作
政府2011年一份諮詢文件曾提及,運輸署署長無權要求市民提供查車牌的理由。有大律師認為,運輸署現時的做法可構成司法覆核理據。
運輸及房屋局在2011年曾建議修例,改善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安排。政府當年的諮詢文件指,如果申請人已付款,運輸署署長無權拒絕提供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查車牌理由。
諮詢完結後,法例一直未修改。有大律師認為,運輸署現時要求查冊人申報查車牌目的,可能會受法律挑戰。
大律師何旳匡:「運輸署署長根本無權要我提供(理由),但又要我提供,逼於無奈提供了,但原來他根本無權,他的要求是違法的,我在這個違法的要求下提供了一些可能虛假的資料,我是否仍然有罪?我認為這是可爭辯的理據。」
而運輸署的表格以往有提供選項,讓記者聲明查冊作為報道用途,但目前已經取消這個選項。有大律師質疑做法或抵觸《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大律師何旳匡:「運輸署握有個人資料,有記者向它申請索取,其實可獲私隱條例第61條的豁免。政府有責任保障新聞自由,應該於不同部門落實一些措施,保障新聞自由。」
現時不同政府部門的查冊系統申報要求都不同。在土地註冊處查地契,並無要求提供理由;查公司註冊資料,則要先申報目的,11個選項中沒有包括新聞報道或採訪。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第7項為了確定公司董事的詳情,可以涵蓋記者就新聞報道進行資料搜集。
查商業登記號碼則有提醒要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得將資料用於公眾查詢以外的目的或沒有直接關係的其他目的。
運輸署回覆查詢時說,2011年進行的公眾諮詢,目的是加強保障車主個人資料私隱,但留意到公眾的訴求,認為需要繼續相關研究,因此未有提出修訂法例。
不過,另一方面,運輸署與其他政府部門商討如何加強保障車主私隱,說會繼續採取合適措施,適時進行所需修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