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時報/中華新聞通訊社28日電)捲入貪污醜聞的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首宗審訊的案件宣判,他被裁定7項罪名全部成立,被判監12年,罰款2億1千萬馬幣。
法庭容許納吉布申請延遲服刑和罰款。
法庭下午開庭,就他1項濫權罪判監12年和罰款;3項刑事失信罪和3項洗黑錢罪各判禁10年,刑期同時執行。
納吉布判刑前表明如果罪名成立,將會上訴。
案件針對「一馬發展」前子公司「SRC國際」轉出4200萬令吉,折合990萬美元,到納吉布的個人戶口,法官認為,辯方無法提出合理證據,證明納吉布清白,裁定他1項濫權罪、3項刑事失信罪和3項洗黑錢罪名全部成立。
法庭今早宣判後,67歲的納吉布表現冷靜並低頭,他一直堅持對款項轉帳不知情。辯護團隊把納吉布描繪為受害者,稱另一名被告劉特佐才是案中主謀,劉特佐目前行蹤不明。
67歲的納吉布成為首位被定罪的馬來西亞前領袖。
法庭外有大批納吉布的支持者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