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時報/中華新聞通訊社香港4日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政府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解釋,從來沒有變,亦絕非因為《港區國安法》通過後而忽然有改變,而是《港區國安法》內已有條文,清楚解釋甚麼事情是違法。至於《港區國安法》通過前,這句口號是否准許,她說「大家不必再睇返轉頭」,總之現時已有法例,希望大家不要再用這8個字,亦不要以身試法。
鄭若驊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被問到政府早前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所發的聲明,會否成為日後取消參選資格的理據,她回應說,選舉條例要求參選人要真誠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會按事實和法律原則決定,很難一概而論。
出席同一節目的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以往一直未能就《基本法》23條立法,根本未有任何法例指出哪些行為違反國家安全;現時《港區國安法》已立法,條文已清晰指出哪些行為是違法,而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強調政府是不希望走到懲治的一步。李家超說,《港區國安法》立法後,香港治安和嚴重犯罪風險已比過去12個月低,其中一個原因是,以往一些進行港獨、勾結外部勢力的人或組織退場、退休或解散,減低了國家安全的風險。
陳文敏:《港區國安法》涉及不少定義模糊的權力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港區國安法》涉及不少定義模糊的權力,令執法者有空間濫權,認為不應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合理化威權統治或任意使用權力。
陳文敏在港大法律學院一個論壇上,舉出《港區國安法》多條條文,指當中的定義含糊,有可能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例如列明除非法官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保釋。他質疑幾乎是有罪推定,而非無罪推定,認為不應利用還柙作為懲罰。而《港區國安法》內多項字眼,例如「國家機密」、「 國家安全」及「勾始外國勢力」均沒有清晰定義。
陳文敏說,不明白為何唱歌、舉旗或叫口號可視作分裂國家,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確訂明分裂國家的行為。如果示威者日後改用其他口號或字眼代替,甚至用白紙示威,當局是否亦要禁止。他說不會質疑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認為政府贏得人民信任和尊重,正是國家安全的最佳保障,威嚇和鎮壓只會適得其反。
葉巧琦不同意單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判違國安法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不能同意單以一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就判定有人違反《港區國安法》,又指政府所發的聲明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沒有法律重量。
葉巧琦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說,不同案件有不同案情,違法時要視乎行為及意圖,例如沒有展示有關口號或港獨旗幟,只是藏有,質疑如何構成「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分裂國家行為。
她認為如果藏有口號貼紙或旗幟,就等於有意圖分裂國家,法律詮釋會太闊,她又質疑警方執行《港區國安法》前未有足夠訓練。另外,她說《港區國安法》目前仍未有正式英文版本,有外籍法官及律師未有機會理解條文。
出席同一節目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或高叫有關口號的人,對口號的詮釋未必與原作者相同,又以黨內另一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為例,指她將口號詮釋為恢復「一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