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時報香港電)特區政府昨晚11時就《港區國安法》全文刊憲,並即時生效。根據規定,香港特區要設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指出本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警方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處理《港區國安法》執法。律政司亦要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警方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和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都是由特首任命,任命前須書面徵求由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他們就職時都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遵守法律和保守秘密。
警方說對於維護香港以至國家的安全責無旁貸,確保《港區國安法》在香港有效實施,並果斷執法。《港區國安法》指出,警方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警方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有六點,包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承辦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以及執行《港區國安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律政司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檢控官由律政司司長,徵得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條文列明,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疑犯及被告,不得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們不會繼續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另外,律政司司長亦有權指示訴訟不設陪審團。
中央在香港設立的「駐港國安公署」,在三種情況下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