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將損害司法獨立

李國能認為,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中央機構可行使管轄權,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中,提到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中央機構可行使管轄權,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李國能就「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在報章發表聲明,表示至今仍未公布草案屬於不幸,但值得留意的是,有關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亦沒有建議法例附設追溯力。

他表示,說明中訂明,特首有權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將損害司法獨立。在《基本法》下,法官是經由特首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來委任,推薦基礎是法官的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

李國能認為,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行政長官欠缺挑選法官所需的經驗和專長,作為將在香港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不適宜挑選特定法官。他認為,行政長官挑選法官時,至少要依照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確保人選符合專業及獨立的基礎。

他又說,說明提及在特定情況下,駐港國家機關對涉及國安案件可行使管轄權,這點引起極大的關注。他認為,當中央行使管轄權時,有關案件會在內地處理及審理,被告將不能享有本港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有關管轄權只會在最例外的情況下行使,但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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