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時報訊)香港特區政府凌晨發新聞稿,表明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有條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這個說法是修訂了先前回應傳媒的內容。在昨日傍晚的新聞稿中,其中一句是「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
到昨晚11時半左右,政府發稿表示取代傍晚的稿件,該句子刪走原句中「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字眼。政府凌晨再次發稿,表明中聯辦不是該《基本法》條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港澳辦及中聯辦早前譴責部分立法會議員,惡意拖延內會選主席程序,外界有意見指兩辦言論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事務的規定。中聯辦日前反駁,指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22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發聲明指,特區政府在6小時內、發表3個版本以「自我修正」,等同「完全跪低」,盲目附和中聯辦「指鹿為馬」,批評林鄭月娥既不遵守《基本法》,亦放下作為香港特首的治港意志及尊嚴,形容是恥辱,出賣港人。
聲明指出,特區政府以往一直公開承認《基本法》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其中3個例子包括︰2007年1月政制事務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到在《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了3個機構,其中一個是中聯辦;2000年1月21日政府刊憲,列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時,中聯辦亦在名單內;2018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立法會表示,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