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呂智恆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裁定監警會審視去年6月起發生的大型示威活動,是超越監警會權限。高等法院裁定,監警會並無越權,判呂智恆敗訴,需支付訟費,並判監警會得訟費。監警會歡迎法院裁決,將盡快決定審視報告的發布安排。
呂智恆表示,不同意法官對監警會職能的理解,認為多年來監警會都沒有主動調查權,又質疑如果監警會有權調查,在2014年的佔領行動和2016年的旺角事件後,監警會都未有主動調查,是否有失職之嫌。
呂智恆表示,很希望可以上訴,就算勝訴的機會再微,如果有一絲希望也不會放棄,但仍要與律師團隊商討後再決定。
被問到會否放棄上訴,以換取監警會早日公佈調查報告,呂智恆表示,無論監警會公開報告與否,都不應該接受。他認為,應該要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堅持爭取獨立調查。
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於判詞中表示,除非列明是禁止進行,否則於法例上都應該被視為容許,所以認為監警會的研究中,所進行的尋找事實過程,並無超越監警會權限。
判詞提到,在相關案件中,申請一方提出的證據內,並無見到監警會有就任何投訴個案的事實作出調查,即使監警會的新聞稿中,亦只提到有需要時會進行訪問。
判詞又表示,監警會進行相關研究,目的是為預計會上升的投訴個案,重建一個廣泛而全面的畫面,讓檢視個案的工作,得以更有效率和正確的情況下進行。這項工作正是監警會於《監警會條例》下所需,以至發揮監警會的功用,他見不到當中有任何程序不公的情況,亦無見到有違反法律的問題。
監警會發言人回應,歡迎高等法院的裁決,認為是確認審視工作並無超越監警會法定職權範圍。發言人表示,首份階段性報告原訂今年初發布,會方今年1月表示基於有關司法覆核,決定不宜按原定計劃發布報告。
監警會表示,明白社會非常關注專題審視工作的進度和報告,由於法庭已有裁決,將盡快召開會議決定有關發布報告的安排。又表示有關報告將會是全面報告,涵蓋去年6月至8月多場大型公眾活動相關事件,以及新屋嶺扣留中心及警員身份識別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