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琼深夜被捕 有大律师、议员、香港人权监察质疑条例能否经得起人权法考验

郑丽琼被警方拘捕 下午步出葵涌警署

中西区区议会主席、民主党郑丽琼被警方拘捕。警方指,被捕人士涉嫌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的第9和第10条、煽动意图的作为罪。

郑丽琼下午约2时步出葵涌警署,她说,案件已交给律师团队处理,没有回应其他提问。

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田奇睿说,有关法例的概念来自远古时英国,并在30年代在本港立法。这条法例的条文是针对有人作出行为,会激起殖民地时代的对女皇的叛离、或制造憎恨、或民众之间的敌意或恶感,套用在现代即是作为有关针对政府的行为。

田奇睿说,这条条例在六七暴动后很少采用,外国亦少有案例,现今人权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增加,质疑有关法例是否能经得起人权法的考验。

香港人权监察批评,煽动罪过时兼定义广泛,违反《基本法》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是回归后首次引用,反映本港的言论表达自由进一步倒退,警察进一步成为打压言论表达的组织。

人权监察认为,煽动罪违反国际人权公约,定义亦太阔,「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间或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等已属煽动意图,认为无论表达意见、写书、出版、复制、分发和展示刊物,皆可以言入罪。

人权监察又认为若要限制言论,必须基于公约订明的合法目的,且出于必要,合乎比例,批评警方引用煽动罪拘捕,并不合理,属「创意」「执法」,更令人担心。

中西区区议会主席、民主党区议员郑丽琼凌晨被警方拘捕,她涉嫌干犯法例第200章刑事条例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民主派批评政府动用「过时」的殖民地法例,打压异己。

本身是大律师的公民党郭荣铿表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是港英时代用以打击批评港英政府的异见份子,对上一次动用条例并审至上诉庭是1952年,当时成功控告大公报刊登的文章干犯相关罪行。他又说,联合国多次就过时的法例叫政府删改,并指违反人权法、基本法等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质疑政府此举是为表明没有基本法23条就动用「生锈过时」的法律打压异己。

对于警方表示,非法披露他人个人资料属严重罪行,亦有可能违反法庭禁制令。郭荣铿说,若有人违反禁制令,会被控告藐视法庭,警方却动用此法例控告郑丽琼,背后的政治动机清晰可见。

公民党党魁杨岳桥表示,不少港人过去都有在网上转载批评警方的言论,反问是否要将所有人拘捕,又质疑郑丽琼犯了什么天大错事,需要警方凌晨上门拘捕,认为是震慑全港市民和「为拉而拉」,批评警方藉已「生锈」的法律作白色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