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暴動案 裁定三人暴動罪不成立

夫婦兩人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罪分別罪成,各被判罰款一萬元。

(中華時報/中華新聞通訊社24日香港電)去年7月28日中西區發生的警民衝突,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被控暴動,區域法院今早裁定三人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至於夫婦兩人另被控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罪就罪成,各被判罰款一萬元。

案中被告夫婦、39歲湯偉雄及42歲杜依蘭在離開法庭時向支持者鞠躬及表示感謝。

湯偉雄說,審訊期間充斥負面情緒,緊張及失眠,裁決前幾乎崩潰,聞判後鬆一口氣,但目前仍有多人未獲公正裁決,因此不會慶祝。他又感謝曾提供幫助及支持的律師團隊、家人和朋友。杜依蘭亦形容是鬆一口氣,會回家照顧狗隻及恢復健身訓練。

法官在判詞表示,同意在這宗案件中,三名被告當日的裝束及行為非常可疑,但在普通法,法庭審理刑事案件,一直奉行的原則是「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認為,這宗案件並沒有直接證據,控方舉證時完全倚賴環境證供。

法官表示,必須強調現時這宗案件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的最後結果,只是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是基於普通法奉行「疑點利益歸予被告」以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3名被告當時事實上,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法庭頒布裁決一刻,不少旁聽市民都叫好及拍手。

法官郭啟安在判詞表示,仔細考慮過證人供詞及呈堂的片段和照片後,同意案發當日,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的確出現了非法集結的情況,參與者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令該集結成為暴動。就第一及第二被告,控方根本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證他們有否或何時在場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無法完全排除二人早於警方推進前已離開德輔道西。

郭啟安又說,第三被告在庭上作供時承認,當日晚上曾到過德輔道西,但她堅稱全程只站在行人路上觀看示威者在馬路上集結與警方對峙,其後在混亂中才被後退的群眾推入西源里。法官指,法庭不能同意控方所指,在考慮何時出現暴動這個問題上,其他當時在場證人甚至警務人員的看法並不相關。而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法庭更應特別考慮他們當時的行為有否「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郭啟安在判詞提到理解控方的主張,無非是希望即使在法庭最後未能推論第一及第二被告曾身處德輔道西暴動現場時,仍然可以憑藉檢控基礎即「共同的犯罪計劃」,來裁定他們有份「參與」「暴動」,但他說,不能贊同控方這主張,當中沒有充份考慮甚至忽視了「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集體性質」的獨特元素。

法官表示,上訴庭在處理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及另外兩人案件時,判詞已淸楚說明,無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中,犯案者與其他人的共同責任是建基於他們的行為必須有「集體性質」,所謂集體性質並不只包括「共同目的」,還要他們是「集結在一起」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庭認為,控方在書面陳詞時不斷強調德輔道西是「暴動主戰場」,是企圖令法庭接納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的街道便是「暴動副戰場或第二戰場」,這明顯是意圖在概念上將「暴動」的適用範圍,由德輔道西的馬路上延伸至周邊的橫街窄巷。

法官表示,控方的陳詞提及被告人身在現場給予其他示威者「安心和激勵」,但如果當時在場集結的示威者根本看不到兩名被告,甚至不清楚他們的所作所為及他們的存在,他質疑兩人如何能夠實際鼓勵這些人。

法官指出,控方在陳詞時,不知何故只強調集結的人需要有「共同目的」,卻連對犯案者必須在暴動現場「集結在一起」或「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等要求隻字不提,這陳詞實在是避重就輕,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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