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戰書稱能完成港版國安法立法 美國安顧問稱引致美國制裁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 香港訊)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奧布萊恩說,北京藉國安法例似乎將會基本上接管香港,做法可能引致美國制裁。
英國有保守黨國會議員致函內政大臣彭黛玲,指鑑於香港局勢持續惡化,內政部應該重新檢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是BNO的地位,包括居留權。

在北京,外交部指如果美方就「港版國安法」制裁香港,中方必將實施反制措施。

栗戰書報告談港版國安法立法:定能順利完成立法任務

中國全國人大會議5月25日舉行第二次全體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會上發表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報告中,栗戰書表示,人大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港版國安法草案),決定提請本次大會審議。他並稱,“相信經過代表們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夠順利完成這一重要立法任務。”

根據議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當天舉行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及港版國安法草案。栗戰書在下午第二次全體大會發言時強調,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情況的報告,根據《憲法》及香港《基本法》,提出今次的決定,是在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特區憲制秩序的重大措施,符合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利益。

關於人大常委會今後工作部分,栗戰書提到,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解釋制度,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他還指出,會堅持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律政司指不宜對港版國安法作無根據揣測

律政司發言人就近日法律界有關港區國安法表達的意見作出回應,指有關國安法的決定草案將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

發言人表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發言人說,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但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有關國安法的決定及相關說明已清晰指出,全國人大會根據法律與「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並切實保障港人合法權益。

《基本法》第2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85條亦表明,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獨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得尊重與保障。

記協憂港區國安法令傳媒首當其衝

記協表示,國安法未有透過本港正常立法程序,讓公眾及新聞團體發表意見,憂慮傳媒將首當其衝,日後任何反對政權的報道或評論極易犯禁,擔心實施後僅餘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空間,將嚴重萎縮。

記協說,過去不少新聞工作者在內地採訪或撰寫評論文章,被指違反內地國安法而身陷囹圄,現時新聞工作者對前景感到極度憂慮,擔心厄運隨時降臨在他們身上,簡單如新聞節目或評論文章,都可以成為入罪證據,最終導致傳媒被迫噤聲,造成寒蟬效應。

記協提到,《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法例應由本港自行立法,人大將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並直接在港公布實施,不符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精神,有違《基本法》,應撤回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國安法的決定。

記協認為,涉及國家安全法律向來是敏感議題,特區政府應考慮本港實際情况,決定何時立法,過程亦應作充分公眾諮詢,取得社會最大共識。

劉慧卿稱要積極爭取英國重新檢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地位

英國有保守黨國會議員致函內政大臣彭黛玲,指鑑於香港局勢持續惡化,內政部應該重新檢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地位,包括居留權。

民主黨國際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表示,今年2月訪英與保守黨員會面時,已有人向她提及此事,形容事件一直在英國向前發展中,她亦希望最終成事,因香港曾經是英國殖民地,英國對香港有道義責任,既然BNO護照的持有人,對港區國安法即將實施感到恐懼,英國亦應該提供幫助。

不過,劉慧卿同時提醒港人,不要期望太高,因9月11日在英國下議院進行二讀,由英國自由民主黨議員提出,支持讓 BNO 持有人享有居英權及工作權等的《香港法案》,有英國議員向她表示,法案屬私人草案形式,作用不大,只屬表態居多,但她認為仍要積極爭取。

針對近日引發廣泛關注的中國全國人大審議港版國安法事件,香港大律師公會5月25日發表聲明回應指,人大計畫制定港版國安法的消息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極度不安,促特區政府“緊急處理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

香港大律師公會:人大或無權納國安法入基本法附件三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認為,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亦質疑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符合在香港適用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要求港府緊急處理這些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註。聲明指出,《基本法》第 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聲明稱,然而今次《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 23 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 18 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聲明還質疑,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將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聲明談到,中國是聯合國安理會的其中一位永久會員,而安理會重覆強調所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國際人權法要求。香港大律師公會還質疑今次全國人大正審議的草案建議《香港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布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草案並沒有保證於《香港國安法》公布前作出公眾諮詢,認為有關做法是“史無前例”,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其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此外,就草案提出中央國安機關可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大律師公會認為,對於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亦有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公會強調,司法獨立為香港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他們呼籲港府緊急處理以上所述的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在更多《香港國安法》的細節公布時,大律師公會或會再發出聲明”。

(中华时报记者晓港)摘编自其它媒体,不代表中华时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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